P牌督察看錯行人綠燈釀車禍罪成 求判緩刑 官斥嚴重下令還押
持P牌的休班男督察涉前年在旺角開車時,望錯行人過路綠燈以為是綠色交通燈,未有依照紅燈停車,並撞到一部的士,該的士滑行下輾轉撞到一名正在等車的女途人。該女途人被撞致右腿骨頭外露,門牙拋出,至今仍要以輪椅助行。男督察否認危駕,更辯稱當時因在思考案件而分神,法官今(28日)在區域法院指,男督察不是分心,而是頗嚴重沒有留意交通燈號,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以任警員為榮,想繼續以警員身份彌補過失,又指案情屬輕微,更有警司指被告屬可栽培的人,望可判緩刑,惟法官認為判囚無可避免,暫亦見不到可酌情判緩刑,把案押後至8月11日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被告姚新燊(30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 年6月 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女子嚴重傷害。他欲承認不小心駕駛,惟不被控方接納。
看清楚交通燈是駕駛者的基本準則
法官裁決時指,任何司機的基本責任,都是要看清楚交通燈,在綠燈下才可行駛,若紅燈便要停車,這是基本準則,對於被告般只有3個月駕駛經驗的司機,或是有30年駕駛經驗的司機,都是一樣。
司機不應因公或私務影響駕駛
被告自稱不熟路,駕駛時又在思考另一宗製毒案,故把綠色行人過路燈看成綠色交通燈,才會不小心衝紅燈。法官認為,若不熟悉路段,可以減速或停車,不應一邊開車,一邊找路。此外,任何司機也不應因公務或私務,影響其駕駛。
認為被告頗嚴重地沒留意交通燈
法官續指,該行人過路燈面向行人,和司機的角度成90度。涉案位置的四支交通燈,沒有指示牌遮擋。被告開車駕至涉案位置,期間交通燈亮著紅燈4、5秒,被告仍然看錯燈號,法官指被告不是分心或沒有為意,而是頗嚴重沒有留意交通燈。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而他撞到的士,令的士失控撞到涉案女途人,令她嚴重受傷,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希望能以警員身份彌補過失
辯方求情時讀出多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他於港大畢業後加入警隊,以此身份為榮。無論是2019年社會事件或疫情期間,他都堅守崗位。他指,警員不單是一份工作,亦是使命。被告形容本案撕裂其人生,他永遠無法原諒自己,對此感到自責。但仍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以警員身份,彌補過失。
溫警司指被告值得栽培
被告的直屬上司溫警司在求情信指,被告於2019年社會動盪時期加入警隊,冒著生命危險,堅守工作。被告是本來可以對社會作更多貢獻的警隊精英,或因本案斷送前程。被告過往的表現顯示,值得栽培,望法官可以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辯方指案情輕微望判緩刑
辯方求情續指,被告並非故意衝紅燈,而是沒有足夠留意,在相同控罪中案情屬輕度,望法庭可考慮判處緩刑,甚至先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法官指,不認為判處社服令合適,現時看不到可以運用酌情權判緩刑。法官坦言,判被告監禁屬無可避免。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日凌晨時份,沿旺角道第三及四線之間駕駛並駛至彌敦道路口時,沒有依照紅燈停車,從而撞向一部的士的左車尾,的士打滑旋轉並撞向護欄,撞到一名在等車的女途人馮嘉敏(45歲)。女途人隨即被送往伊利沙白醫院治理,醫療報告顯示,她的右腿開放性骨折並有骨頭外露,其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骨折,須進行緊急手術。女途人在早前審訊時,坐輪椅出庭作供。她供稱稱看不到案發情況,被撞後已失去知覺,醒來已在醫院。馮稱,她因意外而出現「長短腳」,意外亦令其小腿骨受傷及門牙抛出,進行了4至5次手術,至今仍覺肺被壓著及呼吸不順。
被告自辯時曾稱,他在同月2日,即撞車前3天,鑽石山荷里活廣場發生兇殺案,他在5日的較早時間,曾被派到現場協助,負責巡邏及維持秩序,他同時亦要負責調查一宗製毒案件。被告案發前到佐敦食宵夜,再開車回家。他開車至砵蘭街右轉入旺角道後,發現原先的行車線只能轉右,故欲切線轉行另一條行車線,他亦分心思考該製毒案,不小心把行人過路綠燈當成綠色交通燈,因而衝紅燈。
案件編號:DCCC 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