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集會警發催淚彈 岑子杰質疑警用過份武力 官覺有可爭辯之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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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前年在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情況下,於6月12日在金鐘中信大廈外舉行集會。主辧單位召集人岑子杰及一名參與集會人士,指警方當日在未有預先警告下向集會人士發射催淚彈,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4日)頒發判辭,指岑等人提出有關警方當日的決定,部份論點,有可爭辯之處,亦有勝算可能,惟亦涉及事實裁斷,故若各方考慮想繼續訴訟或作其他申請或補充,准在14天內提出。

申請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有參與集會的楊國明,答辯人是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

未給時間讓現場人士離開

岑等人早前陳詞指,根據警方的訓練守則,使用催淚彈前須發出警告,以及確保群眾有逃走的路線。惟警方當時未有給在場人士路線和時間離開。他們又指,民陣的集會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亦和平進行,警方不應把集會之外發生的事,與集會混為一談,強調警方有責任分辦和平和暴力示威者。

警:應關注驅散決定是否合理

警務處等的代表則反駁指,法庭應關主警方驅散集會的決定,是否合理。答辯人又指,當時有暴力示威者混入集會,警方難以分辨和平或暴力示威者,同時岑子杰當日發言「民陣盡力支援攰既人,因為香港而受傷既人」,質疑集會為勇武派提供庇護。

案件編號:HCAL 26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