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煽惑投白票 終院今駁回上訴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Facebook專頁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峰呼籲選民投白票的帖文。他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承認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罪,被判緩刑。蘇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條例違憲,限制市民表達自由及接收不同資訊的權利 。終審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17日)頒判辭,駁回蘇浚鋒的上訴。
終院指,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和投無效票實際上是呼籲杯葛選舉,破壞選舉及其制度。若有關言論偏頗、情緒化或煽動性,也會損害選舉的認受性。而條例僅施加有限的限制,亦設有保障,因此駁回上訴。
上訴人蘇浚鋒被控一項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指他於 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 「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蘇承認控罪,被判囚2月,緩刑18個月。他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
終院指 涉案條例對回復香港的憲制秩序 以及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能實施有效管治 為必要的改革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辭提及,鑒於選舉在香港具備憲法和制度上的重要性,因此按法律要求舉辦的選舉,如能獲得廣泛參與,可有助提升選舉的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
判辭續指,相關條例的立法背景,是人大應對香港2019年經歷的社會動盪和政治體制的失序,因此啟動選舉制度重大改革。而就相關條例立法,屬重大改革一部份。該條例對回復香港的憲制秩序,以及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能實施有效管治,為必要的改革。
雖然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屬合法,但若然公開鼓吹破壞選舉的改革,尤其有關言論為偏頗、情緒化或煽動性的訴求,則會損害選舉制度及選舉的認受性。同時,法律容許基於保障公共秩序,而對表達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因些上述條例可恰當地被視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
判辭指,條例追求正當目的,並明顯地與該目的有合理關連。
終院指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和投無效票 實際上是呼籲杯葛選舉 破壞選舉及其制度的行為
判辭亦指出,上述條例保留所有合法的選舉選擇,僅施加有限的限制,亦只限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在選舉期間最有可能破壞選舉參與度和公眾信心,而其他時間則不受條例所規限。
而且,該條例同時引入保障,包括按情況來評估指控是否成立,同時亦設有免責辯護。縱使干犯條例的刑罰不輕,但考慮條例所追求的目的,刑罰屬恰當,因此限制自由表達亦屬必要干預,亦已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終院在判辭強調,為候選人爭取選票,則是鼓勵在該制度中的參與,而鼓吹不投票、投白票和投無效票實際上是呼籲杯葛選舉,是破壞選舉及其制度的行為。基於上述原因,終院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 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