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小巴司機撞斃八旬翁 上司勸休息仍堅持服藥下開工 囚14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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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小巴司機在沙田駕駛69K路線時,撞倒一名正橫過行人輔助線的八旬翁,老翁最後傷重不治。小巴司機今(27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DCCC1535/2025)。案情透露被告當天患感冒,曾兩度服食有睡意的藥物,其上司亦曾叫他休息,但被告堅持上班。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被告低估藥力的副作用,他在明知身體狀況欠佳下仍駕駛,屬加刑因素。判他入獄14個月,並須停牌及需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李友誠(71歲,小巴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5年2月2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穗禾路N1814號燈柱附近,危險駕駛一輛小巴,引致溫姓男子死亡。

小巴司機李友誠事發後在小巴上等待警方協助調查。(左朗星攝)
被告李友誠駕駛的小巴,在火炭穗禾路與麗禾里交界撞傷一名八旬翁。(左朗星攝)
現場地面遺下一條血路。(左朗星攝)
當時小巴上有數名乘客。(左朗星攝)
一輛小巴在火炭穗禾路與麗禾里交界撞傷一名男子,警員在場調查。(左朗星攝)

事主持枴杖過馬路時捱撞

案情指,被告案發當天傍晚約6時48分駕駛69K路線小巴,沿穗和路前往華翠園,當時車上有數名乘客。當車駛至案發路口時,82歲男事主手持枴杖,在行人輔助線上穩步行走。事主行到過路位中間時,小巴駛近,被告刹車及留下刹車痕,隨之撞到事主,然後停下。同日下午6時56分,救護到達現場,看到事主躺在地上流血及不省人事,送往醫院後傷重不治。死因為頭部、軀幹及上下肢多處鈍力損傷,伴有顱骨、脊骨及肋骨骨折。

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一直向前望

被告在警方查問時稱:「⋯⋯我掛住調校個收費機,之後突然發現有個阿伯在我車前約3至4米由右至左過馬路,我已經急剎車,不過車頭都係撞到佢,然後佢就頭落地跌低咗。」惟車上的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案發時一直向前望,沒有操作收費機。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駕駛小巴17年,駕駛涉案路線8年,對該路段熟悉。他當時沒想到輔助線會有行人。

上司曾叫休息但被告堅持上班

案發前一天日,被告患了上呼吸道感染,曾前往求診。醫生處方有睡意的咳藥水等藥物被告,被告亦知藥物有睡意。案發當天,被告兩度服藥。上司叫被告休息,但他表示過往都不會因感冒打瞌睡,覺得身體沒有問題,並堅持上班。

被告視力未達駕駛商用車標準

案發後四天,被告獲安排進行白內障手術。醫療報告顯示,至2024年10月中,被告雙眼的視覺敏銳度為20/70,未達正常標準及駕駛商用車輛要求。此外,被告雙眼有輕微白內障、雙眼輕微黃斑前膜及輕微非增生性視網膜病變。

辯方求情指被告駕駛態度正常

控方指,被告現年71歲,小學學歷,月入約1.6萬,與妻兒同住。辯方另求情指,由事主踏出安全島至案發僅歷時數秒。此外,被告一直努力工作,駕駛態度正常,今天全家陪同出庭,反映他對家庭負責。被告聞言痛哭。

有長期乘客為被告撰求情信

韋官在判刑時引述求情指,被告因駕駛時分神導致意外,對事件感到悔疚、傷感和自責。被告案發後曾到現場路祭致哀,望對事主家人致歉,承諾不再駕駛。此外,數名涉案路線的長期乘客亦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被告駕駛態度良好,對乘客有禮貌。

官稱若夠專主應看到事主

韋官判刑時指,案發時事主非突然步出,而是行動緩慢地走到路中間,而且案發路段照明充足。如果被告足夠專注,必然可以看見事主。然而行車紀錄儀反映,被告案發時沒有垂頭調校收費機,故接納控方案情所指,被告在案發時未有因此分心。

明知身體狀態欠佳仍駕駛屬加刑因素

韋官稱,被告因感冒服藥導致分神,因此他雖然直視前方,仍然對事物視而不見或反應遲緩,顯然低估了藥物的副作用及影響,且他案發時其視力敏銳度未達要求,更沒有佩戴眼鏡,影響了他察覺事主的能力,他在明知自己身體狀況的情況下仍然駕駛,同屬加重刑責。在考慮他認罪及過往紀錄良好等因素後,終判囚14個月、停牌及需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