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尿科名醫葉維晉否認亂開藥 認僅向家屬問診 已解說副作用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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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外科專科醫生葉維晉涉不當向一名患上末期肺癌的內地男子開藥一案,今日(8日)於醫務委員會續審。葉維晉上午出席聆訊,他作供時強調,當日從病人妹妹得知其兄長因病情嚴重,無法親自或透過視像到診,才「退而求其次」透過妹妹了解病人情況及收集資料。他堅決否認雙方溝通不足,指二人會面超過20分鐘,期間解釋藥理及副作用,強調「我哋診所唔係賣藥嘅」。案件將於8月28日早上繼續聆訊。

泌尿外科專科醫生葉維晉被控不當開藥等六項指控,今日(8日)出席醫委會研訊作供。(吳美松攝)

葉維晉被醫委會控告六項罪名,包括在沒有恰當證明下向病人開出名為「吉舒達」抗癌藥、在開藥前沒有進行足夠評估和在開藥前沒有恰當地諮詢病人等。病人用藥後出現咳血,其後因急性肝衰竭離世。(詳見另稿)

葉維晉作供指,在考慮醫療紀錄及面診後才決定是否使用免疫治療,強調一般內地病人求診,亦會親自面見,過去從未遇過病人缺席而僅由家屬代為到診的情況。葉維晉強調自己堅持親自與病人進行問診,因為這是一個「好嘅醫療做法」。

葉維晉代表律師Ashok Sakhrani。(吳美松攝)

否認與家屬溝通不足 經胞妹問診逾20分鐘

不過,當日死者未有到診,只有其妹妹到場,並成功購得藥物。葉維晉表示,從病人妹妹口中得悉,其兄長因病情太嚴重需要臥牀,未能親身到診所,亦無法以電話或視像問診,對方亦告知兄長已試盡所有治療方法。

他否認與病人妹妹缺乏溝通,指雙方當日接觸超過20分鐘,期間解釋藥理及副作用,同時要求對方簽署知情同意書。他指雖然家屬來港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取得抗癌處方藥,但指「我哋診所唔係賣藥嘅」,又表示「如果淨係嚟攞藥係唔使見我嘅,但我堅持要見病人,可惜佢冇嚟到,惟有退而求其次,喺佢(病人妹妹)身上攞病人資料。」病人妹妹曾指控葉維晉未有查看兄長肝酵素報告,葉維晉表示曾閱讀報告。

曾閱讀病人肝酵素報告 叮囑用藥時須與內地主診醫生商討

葉維晉續說,在問診期間一邊寫筆記,一邊向家屬詳細解釋兩種免疫治療藥物的分別及副作用等。他提到當時注意到病人肝酵素(AST及ALT)上升,顯示肝功能異常,加上有膽管閉塞問題,故有向家屬建議回內地後需處理肝膽問題,並強調開藥需在醫療人員輔助下使用,以及必須與內地主診醫生商討。

醫委會秘書處代表律師蕭嘉文。(吳美松攝)

簽知情同意書保障雙方權益

對於要求病人妹妹簽署購藥同意書,葉維晉解釋此舉是保障雙方權益及與病人溝通的良好方法;由於自己於2001年在醫管局曾推廣「知情同意」,故對此非常堅持,亦與診所經理構建相關同意書,要求向家屬逐項講解後才簽署。面對家屬指稱診所沒有進行溝通的說法,葉醫生予以否認,反問「問診20幾分鐘,咁兩個人坐喺度做乜嘢呢?」

至於對涉案藥物的認識,葉維晉表示在2017年10月前已曾向其他病人開立該藥;藥廠銷售代表徐先生自2016年起每兩至三個月便會到診所提供最新資訊,他亦曾就該藥用於小細胞肺癌等不同腫瘤的療效向藥廠醫療部門查詢並取得相關資料。

葉維晉診所經理鄺建邦。(吳美松攝)

葉維晉下午在控方盤問下,承認事發當日是首次亦是唯一一次接見涉案病人王健華的妹妹,亦從未見過病人,「但係我好想見到佢」。控方指出,葉維晉在完全沒有見過病人,亦無進行遠程問診的情況下便處方藥物 。

控方就葉維晉在事發兩年後撰寫一份醫療報告,質疑他為何對今次個案印象清晰,葉維晉表示因為病人兒子在病人用藥後投訴指不應開藥,要求退藥及退款,又說「因為知道呢個案件有麻煩」,故刻意將紀錄放好,「千祈唔好整唔見」,所以印象深刻。他又補充說,內地病人需好小心處理。

葉維晉作供時強調,沒親自問診確實偏離良好的醫療做法,但當時得知病人為末期癌症且臥床,家屬亦表明已試盡所有方法,並希望尋求最後機會。他曾詢問能否透過電話或視像問診,惟家屬指病人無法講電話,他考慮到堅持喚醒極度虛弱的病人不合醫療邏輯,「病人講唔到電話,開遠程問診會對病人成負擔,似乎有啲過份」,「如果存心呃我,我都無從可知嘅」。

因此,葉維晉指當時「退而求其次」向家屬了解病情並開藥,形容是因應特別情況的變通做法,不是每次都是理想情況,「做唔到就要變通」。

控方其後展示內地醫院在案發前約一星期發出的診斷證明,顯示病人當時剛出院並獲建議「一個月後覆診」,質疑病人並非如家屬所言般無法溝通或動彈。葉維晉回應指不肯定當時情況,稱門診覆診時間屬大概估算,如病人情況太嚴重亦可經急症室求診。

控方盤問時又提及,葉維晉作為泌尿科專科醫生,既無腫瘤科或舒緩治療科的專業資格,此前亦從未處理過小細胞肺癌病人,且在2017年時,涉案藥物未獲FDA批准用於治療小細胞肺癌,屬於「標籤外使用」。

葉維晉同意有關藥物使用屬標籤外使用,但堅稱開藥前已向藥廠及參考文獻了解,亦曾向10多名其他癌症病人開立該藥,認為自己作為專業人士,毋須由腫瘤科專家監督。他又指病人當時已在內地接受治療,故無將其轉介至臨床腫瘤科或舒緩治療科。

對於病人當時出現阻塞性黃膽及肝酵素上升,葉維晉承認當時認為肝功能受損屬於用藥禁忌(contraindication),但他要求家屬回內地後需先處理膽管阻塞問題,待肝功能恢復正常,必須獲得內地主診醫生同意及在醫療人員輔助,及主診醫生須確保病人知情下才可使用藥物。

委員會向葉維晉提出疑問,指在病人用藥需符合四項條件的前提下,是否有考慮過撰寫轉介信(Referral Letter)。葉維晉解釋指,自己習慣以英文撰寫相關文件,普遍沒有寫信予內地醫生的做法,亦不習慣以中文撰寫轉介信。

醫務委員會主席鄧惠瓊(左)今日(8日)作為聆訊小組主席出席研訊。(吳美松攝)

醫委會主席質疑無親自看診仍開藥 紀錄亦無列明出於體恤

委員會主席鄧惠瓊質疑葉維晉作供稱遠程問診絕不開藥,但當時僅由病人的妹妹到場代為買藥,醫生並無親自看診,遠程問診根本不成立,質疑其開藥的合理性。葉維晉回應指當時情況特殊,由於今次個案是首次有病人未有到診,而且其妹妹聲稱遠道而來並強烈希望取藥,自己在傾談後態度軟化才考慮開藥;強調有提醒家屬如遇問題可透過電話聯繫,過往亦曾有內地醫生在用藥前打電話了解情況。

鄧惠瓊亦問及為何紀錄中完全未有寫明「出於體恤親屬及病人而開藥」以及相關的四項附加條件。葉維晉表示當時認為已安排簽署同意書,並向家屬作出了充份的口頭解釋,故撰寫紀錄時省卻了細節。鄧惠瓊隨即指出,缺乏書面紀錄意味着一切只能憑記憶,葉維晉則補充指當時預計病人下次覆診時會帶齊文件及紀錄。鄧惠瓊強調醫療紀錄內既無列明四項條件,亦無記載所需文件,病人家屬極有可能遺忘,葉維晉指本以為「講咗就得」,現時想起會覺得是一個漏洞。

此外,鄧惠瓊又質疑葉維晉於2017年開藥時認為肝功能異常屬於禁忌症狀,為何最終仍選擇開藥。葉維晉解釋當時有強烈建議病人待肝功能改善後才可使用相關藥物,目的在於免卻對方再次奔波覆診。鄧惠瓊回應指,若用藥前置條件如此繁複,就更應該清晰記錄於醫療紀錄之中。鄧惠瓊同時質疑,要一名完全沒有醫學背景的病人家屬,全數理解並執行該四項用藥條件,做法極具商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