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銀行女職員知廉署要父資料 向家人披露 官稱技術犯案判社服
集友銀行女客戶經理工作時得知廉署想索取其父親資料,她涉曾向其父親洩露消息。女經理否認1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KCCC 359/2026),早前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曾宗堯今(4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指,被告技術性犯案,不認為判即時監禁有意義,依報告建議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讓被告知道其行為「有相當代價」。
女被告劉穗娥(44歲,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被控1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指她在2025年2月5日至2025年7月23日期間,在港明知有人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或接受調查,而向劉灶培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工作分行得悉廉署要求其父帳戶資料
案情透露,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其後交予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女被告在該分行任職,她的工作亦包括處理執法機構的查詢,因而獲授權閱覽該廉署信件,並得悉涉案帳戶與她的父親所開設。
曾向家人披露廉署的調查
雖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要求信件內容保密,必須妥善保護,且披露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廉署的調查。
官指被告行為令其父警惕
曾官早前裁決指,被告得知廉署向銀行調查其父時,必然會有其父可能受查的懷疑。被告雖無告知父親受查,但就提及廉署行動,讓其父有所警惕,技術上已構成犯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相關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望法庭畀次機會,裁判官亦接納建議判她社服令1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