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銀行時任職員疑工作時發現父受廉署調查 涉曾向父披露消息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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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銀行時任女職員,涉在工作期間得悉其父受廉署調查後,向父披露相關資訊,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案件(KCCC359/2026)今(20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女被告的前同事供稱,他與被告共用一個收取公司內部資訊的電子郵箱,當時有一個電郵有關廉署要求一名客戶的銀行資料,他指被告主動告知他,涉及的客戶是其父親,故她不便處理,又指被告自稱可向其父取其父在另一銀行的月結單。

女被告劉穗娥(43歲,前任銀行客戶服務經理)被控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指她於2025年2月5日至7月23日期間,明知或懷疑一件疑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的罪行正進行調查,向劉灶培披露他是受查對象。

女被告劉穗娥被指在銀行工作時得知其父受廉署調查,涉向父披露有關事宜。(陳蓉攝)
證人盧健兒(譯音)稱,女被告劉穗娥主動稱她可向其父索取其他銀行的月結單。(陳蓉攝)

女被告在2021年起在集友銀行工作

承認事實指,被告在2021年8月起於集友銀行的土瓜灣分行,任職客戶服務經理,銀行於2025年7月24日終止其僱傭合約。控罪提到的劉灶培,是被告的父親,他在集友銀行有開設戶口。被告於2025年7月23日被捕。

廉署主任指被告與其父應在拘捕時才知悉

廉署高級調查主任梁展豪(音譯)供稱,他在2024年8月29日,被指派調查一宗涉及賄賂的案件,受查人士為劉灶培。他在同年9月24日,他獲署方批准後,向集友銀行申請獲取劉灶培的戶口資料。

梁稱該調查是秘密調查階段,沒有對外界公開,亦從無通知該受查人士,除了集友銀行,廉署亦有去信其他銀行。廉署至2025年7月23日作出拘捕時,才公開有關資訊,被告及劉灶培應在當時才得悉受查。

盧指被告主動提到涉及的客戶是其父親

案發時在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工作的盧健兒(音譯)供稱,他當時是銀行的出納員(checker),被告是他的同事。在2025年2月5日,他透過內部電郵,得悉廉署要求客戶劉灶培的户口資料。盧指被告向他表示,劉灶培是她的父親,因此她不便處理,並要求盧代辦。盧同意該電郵屬商密三級,僅供內部使用,不能對外公開。

被告稱可代告其父索取另一銀行的月結單

盧確認,除了集友銀行,劉灶培亦有在南洋商業銀行開設戶口,他指被告曾對他表示,她可幫忙向其父索取南商的月結單。盧表示,有關電郵及廉署的信件均有列明,不能披露有關資料。

與被告共用收發內部資料的電郵

盧在盤問下指,他在2023年9月入職集友銀行,職責包括覆核櫃枱及銷售工作。他在2024年10月被調至土瓜灣分行,翌年4月離職。他與被告共用一個公司電郵,該電郵僅為收發內部資料所用。

強調被告主動稱可提供其父資料

盧強調,他沒有要求被告向其父取月結單,強調是被吿主動稱可提供。辯方指當時被告建議盧,可在內部系統中找到劉灶培的電話號碼,從而聯絡他取得有關文件,她僅建議劉可透過電郵發送有關文件。盧不同意並強調:「我記得係Ivy(被告)畀我。」

盧稱不知被告當天工作時間

盧憶述,他平常約早上8時到達分行,9時分行正式營業,至下午5時落閘。在下午4時半,他們會到櫃台收取支票及開始核對,再檢查支票機中的支票。在程序上,他們需要雙重覆核及埋數。惟盧表示,不清楚被告在案發當天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