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銀行前職員涉通知家人戶口正被調查 涉違防賄例遭廉署起訴

撰文:任葆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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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集友銀行時任女職員涉嫌於去年向其家人披露對方的集友銀行帳戶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上周五(1月30日)遭廉署落案起訴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被告現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天(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

一名集友銀行女職員去年涉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資料圖片 / 黃永俊攝)

事發時,廉政公署正調查一宗案件,並於2025年1月底要求集友銀行提供一個帳戶資料。該帳戶在土瓜灣分行開設,集友銀行遂向分行提供該封廉署信件。

廉署指,被告劉穗娥(43歲)案發時為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的客戶服務經理,其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的事宜。她獲授權閱覽該信件,並得悉該帳戶由其家人開設。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5年2月至7月期間,明知或懷疑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一名集友銀行女職員去年涉嫌向其家人披露對方正被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資料圖片 / 蘇煒然攝)

廉署又指,已在信件中列明該項要求及信件所載資料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