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婦門外貼煽動字句 稱想表達對保安不滿 罪成判醫院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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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涉在住宅門外貼港英旗、「光時」揮春,及涉煽動憎恨國家及特區政府字句的紙張,被控一項「煽動罪」(WKCC4203/2026)。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有思覺失調及懷疑妄想,但她否認控罪,並辯稱張貼字句只為表達對保安的不滿,無煽動意圖。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張貼的字句面積不小,且五顏六色,必會令其他人看到,認為她是明知而貼上,裁定她罪成,判3個月醫院令。

女被告楊秋琪(案發時 61 歲,現 62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她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11 月 4 日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一單位,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

女被告楊秋琪在西九龍法院被判醫院令3個月。(葉志明攝)

稱想保安改善服務 但無寫改善意見

蘇官指,涉案物品的內容包括口號及旗幟,疊加效果有如表達對現時制度的不滿。被告聲稱貼出有關紙張是想保安改善服務,卻沒有寫上任何改善意見。官指信納被告確想表達對服務人員的不滿,但認為其意不止於此,故未接納其抗辯理由,認為被告知道字句有煽動意圖。

字句面積不小且五顏六色

蘇官認為,若被告無意展示,大可把它們貼在屋內,該些字句的面積不小且五顏六色,必然會有其他人看到,她明知會有人撕掉,卻仍然張貼,明顯有意圖展示,並想挑撥離間中國對香港主權的主導地位,故裁定她罪成。

求情稱還押期間無法食營養補充品

控方指,被告在1964年出生,有兩項不類同案底,學歷至中四程度,曾任保險、美容及保安,現時為家庭主婦。被告求情稱,現時與幼子同住,對未能親自照顧兒子起居感擔憂,還押期間無法進食營養補充品,加劇其關節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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