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老師涉非禮女同事 官指被告言行未達刑事的猥褻性 裁脫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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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科外聘男教師涉飯局吻已婚女老師手背及臉,並多番追問女老師性生活問題,他否認非禮,案件今午(20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當日同枱食飯的女科主任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她否認曾發生任何非禮事件。裁判官聽取雙方證供後即時裁決,雖然他信納女事主X供詞,但認為男教師當時帶開玩笑成份,即使在職場情況可構成性騷擾,但未達至刑事上的猥褻性,所以判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黃穎兒(40歲,管樂顧問),被控於2020年7月6日在葵涌一間餐廳非禮女事主X。被告事發時以外聘教師身份,與X在同一學校任教。

事主丈夫覺被告口花花未即時報警

女事主X的丈夫Y下午作供,並指妻子參加飯局後,透露被告聲稱自己曾嫖妓,但Y認為被告只是口花花,未實際侵犯妻子,於是未即時報警。Y亦否認以為妻子與被告有私情,才在7月22日當天,趁妻子與被告通話時搶走電話。

Y作供時一度情緒激動,指妻子至今也不敢與家人提到要出庭指證被告,因為家人或勸妻子「唔好搞咁多野」,而夫妻倆事後均要向精神科求診兼放病假。

被告黃穎兒被裁定非禮罪名不成立。(李慧娜攝)

女科主任否認曾出現非禮事件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當日在場的女科主任Z作供。Z否認當晚曾發生任何非禮事件,也沒談及性話題,X飯局後從未向她提及被非禮。

信事主證供 但被告似帶開玩笑

裁判官即時作出裁決,雖然他信納X的證供,但被告觸碰X前,眾人曾談及私事,Z不拘泥用詞,X亦有參與話題,被告吻X的手及面可以是社交禮儀;而被告第二次吻X的臉前,提及在公事上會「錫住」二人,被告在兩次事件中也帶開玩笑的成份,即使在職場情況可構成性騷擾,但未達至刑事上的猥褻性,所以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44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