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龍少泉涉詐騙購屋貸款 案轉區院審 龍准以2萬元保釋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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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龍少泉涉嫌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滙豐銀行向他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案件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交至區域法院並會於5月25日再訊。龍准以2萬元保釋,另加不准離境,以及不准接觸控方證人的保釋條件。據悉被告將於本月離職。

涉未向庫務署呈報租賃合約

被告龍少泉(55歲,警司),被控兩項欺詐罪名,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Koschalka Guenter及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已簽訂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的租賃合約,而該變動可影響他領取公務員房屋福利的資格。被告涉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08萬元。

警司龍少泉被控兩項欺詐罪。(陳家怡攝)

涉訛稱單位由父母居住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於上述期間,向滙豐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中,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而該變動可能使有關的樓宇按揭申請表內提供的資料及陳述等,變為不正確或失實。被告涉意圖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

准以2萬元保釋

被告准以2萬元保釋,另加保釋條件為不准離境,以及不准直接或間接接觸廉署人員以外的控方證人,案件將轉交至區域法院於5月25日再訊。據悉,被告已把有關金額及利息還款予滙豐銀行,他並將於本月離職。

前年晉升警司符合購屋貸款計劃

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務處,並於2019年5月晉升至警司,符合資格透過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購置物業。被告於2016年9月根據該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並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貸款額為樓價的6成。他作出有關申請時距離退休不足10年。當時自用住宅物業及投資住宅物業的按揭貸款上限,分別設定於樓價的6成及5成。

廉署接獲庫務署轉介投訴

計劃訂明如該計劃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距離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獲豁免須居住於有關物業的規定。惟以該計劃貸款購買的物業只可由申請人及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

廉署早前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涉案罪行。

案件編號:ESCC9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