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審訊不設陪審團 被告指律政司欠解釋 控方稱條文無此要求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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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傑去年7月1日涉騎電單車並插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撞向警員,被指違反國安法,他不滿將於下月舉行的審訊將不設陪審團,今(10日)在高等法院這這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代表唐的資深大狀戴啟思指,陪審團審訊令法庭在執行公義時,更符合大眾所認同的標準,認為若不設陪審團,決定必須有正當的理由。他又質疑,不設陪審團是否單憑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明書即可,強調本案不是挑戰國安法,而程序不公及不合法。律政司的代表卻反駁稱,《港區國安法》條文沒有定明律政司司長有責任作解釋。官稱會於下周下裁決。

申請人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本年6月23日審訊,但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審訊不會設陪審團。

不設陪審團必須有正當理由及解釋

資深大狀戴啟思指出,本案爭議涉及律政司司長是否能單憑發出證明書,便可以令審訊不設陪審團,司長按普通法原則是否也要解釋有關決定,讓唐有機會可作申辯。戴啟思認為,當被告進行交付程序,而律政司決定以可公訴罪行作起訴後,被告可獲陪審團審訊的權利,這也是一個憲法權利,若不設陪審團,必須有正當理由及解釋。他亦強調,本案不是挑戰國安法條文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決定涉程序不公、不合法。

陪審團能確保審訊的獨立性

戴啟思提出,陪審團審訊有利於公平審訊,也確保審訊的獨立性,亦令法庭在執行公義時更符合大眾所認同的標準。他亦舉出北愛爾蘭作為例子,表示雖然北愛爾蘭容許檢控部門決定審訊是否設陪審團,但檢控部門會解釋相關原因。不過,在本案中司長卻沒作解釋。

官透露被告或被加控危險駕駛

審理本案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提到,聽聞唐將會被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戴啟思表示這對是次覆核沒影響,而據司法機構網頁,法庭下月7日將會處理辯方反對加控的申請。

另外,在聆訊期間,李官一度稱他無法下載國安法條文的英文版,笑稱是否因為英文版非官方版本,並問律政司代表是否有副本在手。

被告唐英傑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資料圖片)

控方指國安法未定明司長有責任解釋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孫靖乾則認為,獲陪審團審訊並非憲法權利,不設陪審團屬於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即檢控工作不受干預,而國安法條文也沒定明司長有責任解釋決定。

律政司執行檢控有很大的酌情權

孫大狀指,只有當檢控決定涉及惡意、不誠實等情況,法庭才有權作出干涉,否則案例顯示,律政司在執行檢控工作時,可行使很大程度的酌情權。孫大狀也反駁,陪審團審訊也有其缺點。

雙方陳詞完畢,李官表示會在下周頒佈裁決。

案件編號:HCAL47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