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性侵內地院舍女童被判監前社工 不滿傷殘津貼等被奪求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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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性侵內地院舍女童被判監的前社工李國華,不滿被奪取傷殘津貼求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社會福利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十多年前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專收容孤苦無依的兒童,但數年內他卻不斷性侵犯兩名內地女童,7年前在高院被裁定非禮及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被判入獄8年。李國華出獄後,不滿社會福利署停止發放他在囚期間的普通傷殘津貼的決定,以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將他革職和追溯懲罰處分決定,今日入稟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兩部門的決定。

患有小兒痲痺症的申請人李國華(約55歲),於2011年1月於高院被判囚刑,李的入稟狀透露,他於去年4月刑滿出獄。

入稟追欠薪及傷殘津貼

李的首份入稟狀挑戰代表社會福利署署長、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律政司司長,內容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革職和追溯懲罰處分,要求推翻有關決定,另外要求法庭頒令局長,須向他發放於2010年12月15日被定罪前,他因工作賺取及停職而累積年假的薪酬,即由2010年2月11日至12月15日,被扣起的一半薪酬,超時補水,及一個月代通知金,和僱主自動供款的公積金等。

他的第二份入稟文件,是告代表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律政司司長,要求推翻他於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終止發放普通傷殘津貼的決定,以及要求法院頒令,社署須向他發放他應得的普通傷殘津貼。

在雲南開兒童院並性侵院舍內女童

李國華於2011年被裁定三項與未滿16歲女童非法性交、一項與未滿16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成,控罪指他在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間,在雲南西雙版納性侵犯女童X及Y,此案乃控方引用新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對在境外干犯兒童性罪行者提出起訴。

案情指被告於2003在港設立「香港關懷孤兒協會」及「香港施比受協會」,同年於中國雲南省西雙版納創立「仁愛兒童之家」,事發時X及Y均入住上址。X於庭上供稱讀小五時被朋友帶到被告的賓館,處子之身的她首次與被告性交,之後曾在院舍內性交,有一次被告帶她與另兩女童外遊時,無視她們在場下仍與她性交。

受害女童曾到港作證稱對被告的性要求感茫然

X表示稱被告做「乾爹」,因他供書教學及送物而視為「恩人」,但對他的性要求則感到很茫然,被告又被指進入Y的房內摸她胸。被告一度自辯指2006年被證實有勃起障礙,難以性交,惟其主治醫生指他服「偉哥」後情況改善。

案件裁決後,引發社會對慈善機構的捐款監管不足,引發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加強監管慈善組織籌款的立法建議。

案件編號:HCAL 3 & 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