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權利】坐監要交還公屋?獄中產子可獲居港權?

撰文:黎梓緯 曾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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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禮等罪名入獄的社會福利署前社會工作助理李國華,出獄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入稟追討因入獄而停止發放普通傷殘津貼。囚犯權利過去亦曾引起爭議。

服刑滿七年能否享居港權?

根據《入境條例》,獲准來港居留的人士,只要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便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並享有居留權。但是,惟部份人士的特別情況,將不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被判處監禁或羈留、留港等候甄別難民身份等。有關條文在2011年外傭居港權爭議中,被政府代表律師彭力克引用。

若囚犯在獄中產子,孩子會否擁有居港權?

根據《基本法》第24條,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換言之,若父母為中國公民,其子女在香港境內出生,均會成為永久性居民,並享有居留權。由於在囚孕婦會獲得產前檢查,會在適當時間送至公立醫院分娩,所以嬰兒出生地會填報為醫院,而非監獄的地址。

根據《監獄規則》,女囚犯的子女可於正常哺乳期間隨母收納入獄,懲教署署長可准許囚犯子女留在獄中,直至母親服刑完畢或該兒童年滿3歲為止,其間子女可獲供應衣物,由公帑支付。如果囚犯要求孩子交由家人照顧,社會福利署也可作安排。懲教署數字,2011年至2015年間,共有23名內地孕婦在服刑期間分娩。

2016年在囚人士中有逾1,700名合資格的登記選民。(資料圖片)

投票權

2009年以前,在囚人士是無權登記成為選民及在選舉中投票。2008年兩名囚犯以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此安排,提出司法覆核並勝訴。當年法官張舉能指,《基本法》及《人權法》均訂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選舉權,故任何限制必須要有理及正當,並指斥當年的《立法會條例》未有完全考慮刑期長短、罪行性質及嚴重性,自動剝奪在囚人士登記做選民及投票權利,限制不合理,更構成歧視。

政府其後修例,容許所有在囚人士,與市民同樣享有選舉投票權,於2009年10月起實施,選舉時獄中會設立專用票站。2015年區議會及2016年立法會選舉,當局分別在20個懲教所、收押所及監獄等設立票站,去年在囚人士中有逾1,700名合資格的登記選民。

公屋居住權

公屋租戶一旦入獄,單身公屋租戶者影響最大。單身公屋租戶一旦被判入獄三個月或以上,房屋署會主動聯絡有關租戶,建議他們自願終止租約並交回單位;房屋署會向他們發出「保證書」,以便他們獲釋後,在符合相關的條件下行使「保證書」,無須重新輪候,而獲配公屋單位。

刑期少於三個月,同時為綜援受助人的單身公屋租戶,房屋署會聯絡社會福利署繼續將租金直接過戶給房委會。至於非單身的租戶,除非欠租或濫用單位,其公屋單位不會因為有成員入獄而收回。

輪候公屋

在既定的計算方法下,輪候時間是以輪候冊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首次配屋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人在獄中服刑、申請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人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換言之,若公屋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入獄,在囚服刑的日子亦不計算為輪候時間。

懲教署為在囚人士提供不同類型的膳食安排。(懲教署圖片)

伙食選擇權

社民連前秘書長陳德章在2013年因涉普通襲擊判入獄三周,2015年出獄後,他不滿懲教署以膚色為囚犯決定膳食,例如華裔囚犯會被預設吃中餐,不得選吃西餐,他認為署方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及《基本法》,並提出司法覆核。署方指,囚犯如不滿膳食安排,可透過家人、律師或自行申請轉餐,申請會由監獄監督考慮,如不獲批,囚犯可向懲教署署長及保安局局長提出上訴。

懲教署亦有在立法會回應梁國雄議員提問,署方解釋,一般會囚犯提供四類主要餐膳,包括飯餐、咖喱和薄餅餐、薯仔和麵包餐和全素食餐;此外亦有29款附屬餐類以配合特別需要,例如有些在囚人士因健康或宗教理由而不吃豬肉或牛肉,或因大量體能活動或戶外工作而獲加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