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11名被告遭加刑 需即時服刑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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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的石屎磚壓力測試涉造假,12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成的實驗室職員,其中10名被告被判刑,但4人獲判緩刑,兩名人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早前就該12名被告的刑期提出覆核,而上訴庭今(2日)頒發判辭,指港珠澳大橋為重大基建,罪行嚴重,而且判刑需要一致,裁定其中11名被告需要加刑,所有被告均要即時監禁。

是次上訴共涉12名被告,分別為謝德禮(35歲),余維德(28歲),李詠暉(24歲),薛家俊(25歲),陳銳鏗(22歲),姚宇峰(48歲),葉德杰(27歲),李志勤(23歲),吳汶鴻(26歲),張嘉明(28歲),陳志成(58歲),郭文輝(34歲)。

指港珠澳大橋是21世紀 國家規模最大及最重視的跨境基建項目之一

上訴庭指,港珠澳大橋是21世紀國家規模最大及最重視的跨境基建項目之一,大橋長度55公里,是世界之最,籌劃、興建時間逾10年,耗資數百億,但各人卻弄虛作假取得合格測試報告,罪行嚴重性不言而喻。

雖然各人稱罪行沒影響大橋安全性,但法庭不能忽視其罪行浪費了5800多萬公帑,亦導致延誤及附帶的經濟損失。而且刑事案件必須公平一致,過大的判刑差距會令公眾認為判刑是任意作出的。

強調法庭不能鼓勵 為了怕事或失去工作而參與詐騙行為

雖然各人要在同流合污、辭職或揭發事件中作出選擇,這非易事,但法庭不能鼓勵參與大型公共建設項目的人,為了怕事或失去工作而參與詐騙行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於各人的判刑,與認罪被告的判刑差距不合理,造成不公,而所有人均需要即時監禁。

惟上訴庭亦指,考慮事件的背景,以及被告郭文輝已服完其24個月的刑期,因此認為無需更改其刑事,避免他要再陷囹圄。

案件編號:CAAR345/2018、CAAR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