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造假案】13被告最高判入獄2年 官:為勢所迫非理由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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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的石屎磚壓力測試涉造假,12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的實驗室職員,以及1名早前認罪及後轉作控方證人的被告,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該13名今天面對判刑的人士中,其中6人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年至2年不等,4人被判緩刑,2人被判處社會服務令,而早前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的被告則獲減一半刑期,被判監22個月,法官判刑時重申,受上司壓迫,貪方便等,均不成開脫的理由。

案件原涉19被告 部份早前已認罪

12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的被告,包括8名前工地實驗室技術員:余維德、李詠暉、薛家俊、陳銳鏗、姚宇峰、葉德杰、吳汶鴻、張嘉明;及4名前實驗室助理:謝德禮、李志勤、陳志成、郭文輝。

本案原本涉及19名被告早前認罪的7名被告為:麥培盛、吳啟堯、趙志興、潘家偉、鄺富賢、黎榮發及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的黃國堯,眾人被判囚8至32個月監禁不等。

吳啟堯因為轉作污點證人,今與12名經審訊被裁罪成的人接受判刑。(今被判刑13人的詳細刑期請看附表)

當局花5800萬作勘深及測試

法官同意大橋最終應該沒有安全問題,但卻令當局多花5千8百多萬元重新作出勘探及測試,才能釋除公眾疑慮,法官又認為受上司壓迫、貪方便、為勢所迫等,均不能成為建築工程不當行為的開脫借口

污點證人獲減刑一半

針對轉為污點證人的吳啟堯,法官認為他雖然並非主管級人員,但卻是資深技術員,整個造假計劃由他主導,其犯案時段超過2年,指點不同時間入職的員工造假,其罪責比主管級為輕,但遠高於其他被告,故以4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不過他曾在法庭作供,並為法庭提供了實質幫助,獲扣減一半刑期,判囚22個月。

替犯錯同事完成工作被告判緩刑

至於第三被告謝德禮,法官指他雖然涉及13套文件,但根據其他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認為謝或因為勤力,替犯錯及懶惰的同事完成工作而犯案,加上他事發時患抑鬱症,其案有特殊因素,雖然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被判入獄8個月及緩刑2年。法官同樣亦就其餘數名犯案時間較短,及造假次數較少的被告,判以較輕的刑罰。

案件編號:DCCC103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