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總會高層向會內幹事透露他正受查 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候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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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籃球總會執行委員副主席梁鏡瑩,被指在接受廉署調查時,向兩名會內的高級幹事透露他現正受查,因而被控披露廉署受查人士身份被控。梁今(15日)在東區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梁鏡瑩,67歲,他承認一項披露受廉署調查人身份及調查細節的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案情透露,梁是香港籃球總會(籃球總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一名廉署調查員於2020年5月15日邀約他就一項貪污投訴作協助調查,梁3日後接受該次會見。期間廉署的調查員已向他表明並提醒被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條文,訂明不可向他人披露廉署調查的受調查人身份及調查細節。梁表示明白。

然而於同年6月29日,梁向籃球總會執行委員會兩名高級體育幹事透露他曾就貪污投訴被廉署接見,梁並稱他猜測廉署其後會聯絡二人,所以想事先向他們講述調查一事。

控方指被告明白他有責任就調查內容保密,但仍向二人披露廉署調查的受調查人身份及調查細節,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案件編號:ESCC 11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