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漢連儂牆揮生果刀 不滿被囚2月求減刑 官稱需阻嚇駁回上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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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漢前年在元朗連儂牆附近涉揮舞生果刀,令男途人腹部擦傷,他就普通襲擊罪被判囚2個月,但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日(9日)頒判辭指,退休漢曾持刀揮舞這事實無容置疑,他攜帶生果刀的理由與有否刺向事主無關,認為原審裁斷沒有出錯;定罪而言,法官認為,本案發生在社會動盪之時,攜生果刀到場非明智之舉,雖然他起初只是透過拍攝,以相對和平手法表達不同意見,但他一旦拿出生果刀刺向事主,其行動便變質,可以成為集體爭執的導火線,判刑要達至阻嚇作用,於是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為曾遠全(68歲,退休人士)原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但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被判監2個月。

曾持刀揮舞無容置疑

法官認為,上訴人曾持刀揮舞這事實無容置疑,即使事主曾刻意挑釁,上訴人也不可拿刀威脅,而原審已因為控方未能成功證明上訴人曾傷害事主,而裁定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不肯定傷勢從何而來,不等於不肯定襲擊曾否發生。

辯方在審訊中曾傳召被告的兒子及媳婦作供,兒子不信年近70歲的老人家,會無緣無故、眾目睽睽下襲擊4名青年;媳婦則稱,案發前曾給上訴人看有人用刀清理連儂牆的影片,得知上訴人當天帶生果刀,為模仿片中人清理連儂牆。

口角中曾刺向事主已足以構成罪行

不過,法官認為上訴人基於什麼理由攜帶生果刀,與他有否刺向事主無關,即使他帶刀為方便切水果,但在口角期間曾刺向事主,也足以構成普通襲擊,指原審裁斷沒有出錯,駁回定罪上訴。

帶刀到現場非明智之舉

判刑方面,法官指出本案發生在社會動盪之時,無論出發點是清理牆上標語還是其他理由,上訴人選擇帶著水果刀到現場非明智之舉,但以上訴人的人生閱歷。必然會考慮到現場人士有可能情緒激動,假若不同意見人士對他挑釁、詆譭,一旦在唇槍舌劍間按耐不住拿出生果刀對峙,猶如火上加油,情況可以一發不可收拾,而不幸地事實也確實如此。

一搻出刀行動便變質

法官表示,上訴人拍攝可能為了宣洩情緒,以相對和平手法表達不同意見,但他一拿出生果刀刺向事主,他的行動便變質,從消極挑戰變成積極侵犯,可以成為集體爭執的導火線,並會帶來嚴重後果,判刑要達至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HCMA2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