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生荃灣示威藏易燃液 官稱無視對公眾的風險 判更生中心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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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有網民號召「18區開花」示威行動,荃灣有示威者堵路等,18歲男學生被截獲時被發現管有2支含化學品的易燃液體和1支噴漆,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淑嫻今(27日)在西九龍法院指案情嚴重,被告的行為無視對公眾造成的風險,拘留式刑罰無可避免,判其進入更生中心。被告其後獲准以5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每星期須到警署報道2次,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劉官判刑時指,汽油彈為示威者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中常用的物品,性質不穩定且極為危險,被告的行為無視對公眾造成的風險,判刑須顧及懲罰及阻嚇性,終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被告何駿賢(18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管有1個載有144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02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的膠樽;1個載有130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61克澱粉固體的玻璃樽;以及管有1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WK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