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阻差聲稱太攰簽了口供 官稱匪夷所思 裁罪成囚2月4天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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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27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和包圍立法會抗議,多區有人聚集堵路。一名男子在旺角被警方追截拘捕,他早前承認盜竊罪,但否認阻撓警員罪受審,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自言因太累而「睇都無睇」便在會面記錄簽署的說法匪夷所思,認為其不理會警員要求其站立及出示身份證的做法屬故意阻撓,故裁定其罪成,連同盜竊罪判被告囚2個月零4天。被告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每星期須到警署報道兩次。

被告蔡俊賢(21歲)涉於2020年5月27日在㕵角奶路臣街與花園街交界阻撓警員18077謝志英,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另被控一項盜竊罪,涉於同月偷竊屬於另一人的一張東亞銀行信用卡。

聲稱無辜身處警署卻莫不關心

劉官裁決時指,被告作供時態度迴避,說法匪夷所思。如被告並非目不識丁,聲稱無辜地身處警署卻莫不關心,指警員故亂編撰了會面記錄,並要求他在不同位置簽處,在明知警員所寫可能是會使他入罪的謊言,僅以「太攰、太眼訓」而「睇都無睇就簽名」,更表示因覺得事情很快便完結而拒絕律師的協助。

阻撓警員的意圖明顥

劉官續指,確認被告便是當日警員目睹從山東街跑往花園街的男子,遭警方截停後,被告坐在地上,在警員多次要求下仍沒有站起來及出示身份證,導致警員需要求同事支援,及至將被告帶上警車,才成功在其背囊中搜出身份證。由此見可,被告阻撓警員的意圖明顯是故意的,故裁定其罪成。

求情稱只是唔理人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當日與警方沒有肢體衝突,只是「唔理人」,案情在同類案件中實屬輕微。至於盜竊罪,被告是在一次酒醒後,在銀包中發現一張不屬於自己的卡,原打算過一段時間再處理但忘記了。

劉官聽罷求情陳詞後,就阻差罪判被告囚7天,就盜竊罪判囚2個月,當中3日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個月零4天。辯方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劉官批准。

案件編號: WKCC2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