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聯洪志傑區選敗給李予信 指選舉不公求呈請 裁敗訴須付訟費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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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洪志傑在上屆區議會選舉中,於東區錦屏選區以86票之差,不敵當時代表公民黨出戰的李予信。洪質疑選舉有多項程序不當,包括票站主任要兩名參選人和其代表離開,票站有長達約67分鐘的「真空狀態」等,因此向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日(31日)頒判辭指,相信票站主任沒有要求代理人一定要離場,代理人最終是基於不同的原因自願離場,雖然票站主任處理未發出和損壞等的選票時做法不妥,但未嚴重至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及公眾的信心,於是裁定呈請敗訴並須付對方訟費。

呈請人為洪志傑,答辯人為李予信及錦屏選舉主任陳尚文。

洪指程序存多項不公

洪投訴涉程序不當的事宜包括:投票結束後,票站主任要兩名參選人和其代表離開,票站有長達約67分鐘的「真空狀態」;票站主任於投票結束後未有向其代理人透露,有多少張未發出、未用和損壞的選票;票站主任亦未有在代理人面前,把上述選票和經劃線的正式選民登記冊文本,分開包裹,並加以密封。

官指票站主任無責任作提醒

法官周家明審視證據後,信納票站主任的說法,即他只是向雙方的代理人建議可離開票站稍作休息,以待票站轉為點票站,他並沒有要求代理人一定要離場。再者,在場的代理人未有表達不願離場,若他們表達不滿,相信票站主任不會堅持要他們離開,代理人最終基於不同的原因自願離場,票站主任沒有責任提醒他們有權留在票站內,故票站主任並非完全沒有向代理人透露未發出、未用和損壞的選票數目。

點票程序有不妥惟未影響選舉公正性

審訊中,票站主任承認包裹好未發出、未用和損壞的選票後,直至公布選舉結果後才進行密封。周官認為票站主任在點票前便要密封這類選票,票站主任的做法不妥,但認為此舉未嚴重至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及公眾的信心。對於洪提出做法或導致出現「種票」的情況,但法官認為說法不實際。

案件編號:HCAL385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