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增沒有保護罪 社工冀政府投入資源:勿將責任推晒俾機構

撰文:袁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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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加入「沒有保護罪」,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的保護,如沒採取合理步驟防止或制止虐待可負上刑責;如事主受嚴重傷害,最高可監禁15年;如事主死亡,最高可判監20年。
基督教勵行會難民服務中心高級社工安德里(Jeffery Andrew)認為增加「沒有保護罪」十分重要,但與保護兒童相關的持份者眾多,政府需要投入資源講解說明,加強大家對法例的理解,「不能推晒責任給機構。」香港救助兒童會總幹事司徒恩亦表示,希望政府可以採納法改會的建議,盡快制訂相關的立法時間表,同時亦需要各種配套配合。

安德里認為增設「沒有保護罪」很重要,惟需要政府需要投入資源。(歐嘉樂攝)

社工:設「沒有保護罪」需政府增配套

基督教勵行會難民服務中心服務約150名兒童,當中不少是難民或難民家庭出生,過去5年,中心一直有對社工、義工及職員進行守護兒童(Child Safeguarding,CSG)的培訓,令員工都有相關的兒童保護意識。 中心高級社工安德里認為,要保護兒童需要政府投入資源,而是次倡議增設「沒有保護罪」十分重要。

他指出,現時前線員工、負責接觸兒童的社工工作量已經很大,若想加設「沒有保護罪」,亦需要政府在配套上多下工夫,如用不同語言向不同背景的持份者解說法例,需要有資源讓持份者了解法例,「不能推晒責任給機構。」

香港救助兒童會總幹事司徒恩表示,這次立法建議為傳達了一個清晰的訊息:保護兒童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責任,而不只是單單集中於懲罰施虐者。(受訪者提供)

兒童救助會:保護兒童是共同責任 促訂立清晰指引

香港救助兒童會總幹事司徒恩表示,這次立法建議為傳達了一個清晰的訊息:保護兒童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責任,而不只是單單集中於懲罰施虐者。

會方亦歡迎文件中對「傷害」的定義包括了心理或精神傷害 ,讓社會明白虐待兒童不只集中於體罰或肢體傷害,羞辱式懲罰亦會對兒童的身心健康做成長遠影響,希望政府可以採納法改會的建議,盡快制訂相關的立法時間表。

該會重申,法律不是保護兒童的唯一出路,亦需要其他措施配合,包括加強推廣推動家長教育,以增進他們在正面管教兒童的知識;鼓勵與兒童有緊密接觸的機構制訂守護兒童政策,就兒童安全,制訂預防和應對的工具、標準和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