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設新例 虐兒虐老案旁觀者不作為須負刑責 擬最高囚20年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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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今日(10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針對旁觀者,如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建議向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照顧責任」除家居環境,亦涵蓋「機構環境」,可視乎個案情況,應由前線員工、持牌人還是管理層承擔責任。

法改會亦建議,罪行最高刑罰,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及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15年。

倡新例涵蓋心理或精神傷害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條新罪行,在《侵害人身罪條例》加入「沒有保護罪」,對旁觀者施加刑事責任。適用受害人包括16歲以下兒童及易受傷人士,即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就「嚴重受傷」界定是由法庭及陪審團決定,另指明「傷害」包括心理或精神傷害,如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傷害。被告人的主觀角度會在考慮之內,針對的並不是意外事故。

旁觀者不作為亦須負上刑責

建議的罪行針對旁觀者施加刑事責任。以往由於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哪一方須直接負責,被控各方因此未能獲罪,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的是,疑犯及其他家庭成員保持谷緘默。何謂合理步驟,報告建議包括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特徵,例如被告人年紀小,以及被告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或受到脅迫,如傭工面對權力不對等。

涵蓋機構環境照顧者

如何界定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在家居環境中,涵蓋「同一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可以包括家庭成員或照顧者,如某人經常且長時間地探訪某住戶,不論該人與受害人是什麼正式關係,可被視為「同一住戶的成員」,即可涵蓋非同居伴侶、分間單位或共居住宅單位住客、頻密到訪的親戚、鄰居、朋友。在該住戶用膳,或慣常參與該住戶的外出活動及其他家庭社交活動和日常活動,會在法案考量因素,再按個案決定是否屬「同一住戶的成員」。

報告指出,除家居環境,亦涵蓋「機構環境」,即教育界及照顧服務界亦在內,不豁免任何界別,由於可能在院舍是有多名照顧者,如個案發生,應由前線員工、持牌人還是管理層承擔責任,會視乎情況,以彈性處理方法讓法庭考慮每宗個案。

法改會今日(10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鄭秋玲攝)

建議最高可囚15年或20年

建議罪行的最高刑罰,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及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15年。由於建議的罪行是基於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而產生,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關的「非法作為或忽略」。

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強調:「儘管如此,控方仍須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建議的罪行的所有元素,因此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無受損。」就建議的罪行提出檢控,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