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案|林小明指江原可分賬700萬 直言:佢反骨係事實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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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被前經理人公司寰宇指涉違約的案件續審。寰宇主席林小明今(8日)繼續作供,他指江從一開始便知道簽約全期共15年,若非如此,公司亦不會首10年的快約滿前,仍投資5千萬拍電視劇捧她,直指江「反骨」。代表江的律師卻指林向傳媒塑膠造江「大使」形象,未提及江要自行負擔音樂製作費,認為林說法誤導,林卻稱江確是「大使」,又稱江在頭10年其實可分賬約700萬元,只因為她墊支的費用過多,結果才「無錢剩」。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為江玲、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寰宇在2014年入稟時透露,江於2004年在其父母任監護人下,簽下10年的藝人經理人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指寰宇有優先權在這十年約滿時與江續約5年,寰宇亦通知江會行使該續約權,惟江卻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更拒絕參與寰宇接下的工作,寰宇認為江有違約之嫌,要求法庭頒令合約有效,向江追討賠償。

約滿前仍投資拍電影捧江

寰宇主席及董事林小明供稱,江若林由始至終都知道雙方是簽15年約,「由Day 1已經講好係簽15年。」若他們不是認為江簽約15年,又怎會在首十年的約快約滿前,仍為安排工作,包括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開拍《巾幗大將軍》捧江。

辯方質疑林在走光事件未保護江

代表江若琳的大狀卻稱,江在2014年被拍下裙底春光,江感到十分痛苦,林表示他從新聞得知此事,但不知道江感到痛苦,他承認未有跟進事件。大狀即指林可就走光時件作出跟進,並保護藝人,林只重複只認未有跟進事件。

江墊支費用超過利潤

大狀又指出,林不斷向傳媒塑造江「大使」形象,卻未有提及她要自行負擔音樂製作費,指林的說法誤導及偏頗,林稱江確是「大使」,又透露江10年來其實可獲分賬約700萬元,但因為她要公司所墊支的費用超過利潤,所以才「無錢剩」。

指江以為可賺更多而冒險毀約

大狀亦提及,雙方起初掀起合約糾紛時,林接受訪問批評江「反骨」,又稱她為錢而毀約,令人認為她貪錢,林稱他只是講出事實,並說:「佢(江若琳)反骨係事實。」亦認為江覺得可接工作賺更多,才會冒險毀約。

案件編號:HCA 1225/2014

林小明的供詞重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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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若琳於2018年與現任丈夫蕭唯展結婚。(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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