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案|女保安如廁遲到被要求交保釋金 感受創索償勝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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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處理一宗尼泊爾籍女保安涉不小心過馬路案審逾一年,該女保安稱審訊期間曾因如廁遲到1分鐘,之後被何官要求交出保釋金100元,女保安認為何官做法錯誤,令她情感受到傷害,入稟索償170萬元。區域法院法官就女保安的索償案下判辭,指代表何官的律政司未有依法庭規定在指定期限交答辯書,直接裁定女保安勝訴,賠償金額則有待評核。

原告Thapa Kamala,被告為時任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由律政司代表。

涉案保釋令於2018年1月11日發出,Thapa Kamala其後就保釋令申請司法覆核。在與訟雙方達成共識下,該保釋令最終獲撤銷。Thapa Kamala稱因此事情感上受到傷害,因而入稟區域法院向何官索償。

原告曾作出兩次索償。(詳看下圖)

律政司原想申請剔除申索

律政司早前向法庭申請剔除Thapa Kamala的申索,指何官要Thapa Kamala支付100元保釋金,是根據其權力行事,難以證明其保釋令屬惡意。惟法官指,該些爭議應在審訊時決定。

Thapa Kamala則指律政司未有依法庭的指示,按時呈交抗辯書,遂申請「 非正審判決」,要求法庭直接判她勝訟。

律政司指呈交抗辯書會削弱其立場

判辭透露, 律政司指Thapa Kamala的申索屬無聊瑣碎,若律政司呈交抗辯書,會削弱司方的立場。惟法官指,法庭已頒令律政司需在限期前呈交抗辯書,若律政司未有依從,Thapa Kamala可申請直接獲判勝訟。

官指是否跟從法庭命令非律政司決定

法官強調,是否跟從法庭命令,非由律政司自行決定,本案中律政司違反法庭命令,是故意和傲慢。由於法官認為律政司要求剔除案件的理據並不成立,律政司在沒有依令呈交抗辯書的情況下, 法官最終直接判Thapa Kamala勝訟,但賠償額則有待評核。

案件編號:DCCJ17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