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等兩暴動案 爭議能否檢控不在現場參與者 終院周四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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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的「赴湯杜火」案脫罪的被告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定罪的盧建民,早前均有就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兩項罪名的法律原則,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主要爭議包括兩罪是否能起訴不在現場的人士,及共同犯罪的定義等。終審法院早前一併處理兩案。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本周四(4日)頒發判辭。

上訴庭裁控罪可包括不在現場人士

上訴人湯偉雄在2019年7月中上環的一次騷亂事件中被捕,經審訊後脫罪。但律政司就控罪原訴曾到上訴庭提出案件陳述,並獲勝訴。上訴庭認為控方引用控罪,可延伸至不在現場的被告,即包括為示威者提供物資人士、負責把風的哨兵,及為示烕者提供接送服務的「家長車」司機等。

湯偉雄與其妻杜依蘭雖然脫暴動罪且控方表明不作重審,但湯仍就法律原則提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湯堅稱參與者需在現場

雖然控方早已表明即使獲判勝訴,都不會要案件重審,但湯不服上訴庭的決定,並提出終極上訴。他的代表律師在上訴聆訊時強調,參與者需要在現場,有共同目的犯案才會被定罪。不在現場的人,不應因「共同犯罪」原則而被定罪。律政司的代表則強調,除特別註明,「共同犯罪」適用普通法所有罪行,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亦不例外。

盧建民因2016年年初二旺角騷亂案被控一項動罪,2018年被判罪成囚7年。(資料圖片)

盧認為控方需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目的

另一名上訴人盧建民,因參與2016年的暴動罪成,被判入獄7年。他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否包括「共同目的」原則,參與者之間是否有溝通和互相理解等。盧認為,控方需指出非法集結的群眾,並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律政司則回應稱,控方只需證明被告集結,共同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等行為。

案件編號:FACC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