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非法集結及暴動「參與」意思廣闊 毋須證額外共同目的
撰文:胡家欣
出版:更新:
終審法院上周四(4日)就「赴湯杜火」湯偉雄案及2016年旺角衝突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頒布裁決,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7日)發表網誌,引述終院判辭稱「參與」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控方不需要證明額外的共同目的,「共同犯罪計劃」無需基本形式,任何人若被證實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且「參與」其中,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
遙距監控和指揮、提供資金物資及把風均可被視為主犯
鄭若驊又指,判辭註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如因身處現場,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如因身在現場協助及教唆,或即使不在現場,慫使和促致犯案,也須承擔法律責任。
她續指,判辭引例,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