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只限男犯須剪髮裁定屬歧視 長毛:希望下次坐監唔使剪髮

撰文:香港01記者
出版:更新:
梁國雄現時的一頭長髮是2014年出獄後才留回來的。(鄭子峰攝)

有「長毛」之稱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參與示威活動被裁定刑事毀壞和擾亂秩序罪成,2014年6月上訴失敗後,被判即時入獄4星期,他作為標記的一頭長髮因而被剪掉。惟他這次頭髮被剪後有感而發,質疑懲教署准女犯人留長髮,但男犯卻不,認為制度存在不公,因而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午頒下判詞,裁定長毛勝訴,兼獲訟費。梁得知裁決後在庭外笑言:「希望下次坐監唔使剪髮。」

可是「長毛」這次期望為男囚犯爭來的權利,可能弄巧反拙,因為法官只裁定懲教署的做法有性別歧視之嫌,只要署方的做法是男女一致,便不會再抵觸法例。若署方改為男女一視同仁,不論性別都均須剪髮,便不再存在歧視,故可能這決定不但未能免去男犯不被剪髮,而是變成女犯也須剪髮。

法官亦在判詞指,懲教署要男犯剪髮的決定,雖有違《基本法》,但由於這法庭決定,有可能帶來其他影響,故准判決至今年6月1日才生效,以讓懲教署考慮制定內部補救措施。

懲教署回應會考慮合用於男女的同一剪髮機制

懲教署下午發出聲明,表示現正研究判詞的內容,並會修改相關工作守則,以符合法庭的判決。

署方又指,根據現行法例,所有在囚人士均須服從就剪髮事宜,且不時訂立的指示。除有充分理由,例如宗教或健康的考慮,任何男性在囚人士均須按照指示剪髮。因應法庭要求及符合現行法例規定,署方將會積極研究訂定一套包括保安、宗教、心理及健康等各項考慮因素的方案,以同一機制處理女性與男性在囚人士剪髮安排。

長毛獲知勝訴後在庭外做出代表勝利的「V」字手勢。(鄭子峰攝)

「長毛」稱考慮為失掉的長髮向政府索償

梁國雄庭外稱,他2014年6月入獄時被懲教署職員剪去頭髮,他當時已提出這制度涉性別歧視之嫌,但署方以為他「講下就算」,強行剪他頭髮,又指他是自願被剪的。梁又稱,他曾要求署方把剪下他的長髮留下,但署方沒有理會,故他會考慮就失去的秀髮索償。

他又指若然在立法會正常地提出修改相關法例,必然沒有人理會,才導致有司法覆核的出現。他說有人覺得這次覆核是不必要,但他認為男女以及種族不平等是不應該存在,應該修改過去任何違反性別平等的規定。

剪髮決定只針對男犯屬性別歧視

「長毛」於2011年9月在一個有關的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上示威,後被指擾亂秩序及推破玻璃門而被檢控,並被裁定罪成。他2014年上訴失敗被判即時入獄。他出獄後於同年提這次司法覆核申請。

他的代表律師在聆訊時曾指出,懲教署把男囚犯定型較不衞生、較暴力、較易逃獄等,並以此作為要男囚犯盡量剪短頭髮的理據,認為署方不作個別評估,便要所有男囚犯剪髮,完全是性別歧視。

署方指長髮既能隱藏武器 本身亦是武器

代表懲教署的律師卻指,署方作出男犯須剪髮的安排,因考慮到犯人可能為會用長髮隱藏武器,造成潛在危險;而長髮本身亦能成武器,或被用作自殘的工具等。署方觀察過男女囚犯的情況,認為男犯確是較女犯涉及更多暴力行為,故署方在剪髮這個決定上,完全是基於保安理由,與性別無關。

官:剪髮決定始終源於性別有異 故屬性別歧視

然而法官區慶祥卻認為,署方雖有提出這規定是因應維護紀律、保安和健康等理由而製定,但歸根究底還是源於男女性別的不同,而這決定亦是令男與女犯得到不同的待遇,這樣便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法官認為,其中一個不涉歧視的方案,可能就是要求男女犯人的頭髮只能保持至一定長度,而署方又確沒有提過為何這剪髮規定不能用於女犯。法官認為署方或須時間考慮處理方,或是作適當的內部安排,故把本裁決的生效日期延至今年的六月一日。

案件編號:HCAL 1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