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廉署︰條例規管境外賄選 可與內地啟個案協查機制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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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將於12月19日(周日)舉行,政府為便利居住內地的香港居民投票,在蓮塘、羅湖、福田口岸設票站。
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接受《香港01》專訪,被問到如何有效監察境外賄選買票,他指條例已列明只要涉及本港公共選舉,即使是在境外進行的賄選亦受規管,廉署不能在境外執法,但如接獲舉報,會與內地循個案協查機制請求協助。
趙汝達表示,任何人包括候選人無合理辯解,向他人提供利益、飲食、娛樂去換取選票,包括在選舉後「找數」酬謝,亦屬違法。有法庭判辭已明言,任何參與賄選的人士,無論背景及社會地位,都不會獲得輕判。
【廉政公署.選舉專題.賄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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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賄選行為在內地發生 可啟動個案協查機制

今屆立法會選舉安排長居內地的香港人可在三個口岸票站投票,如賄選行為在內地發生,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條訂明,只要與本港選舉有關,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的賄選行為均受條例監管,廉署收到舉報後會依程序跟進,但廉署不能在境外執法,與內地無刑事司法互助,有需要會按以往做法,循個案協查機制,要求內地相關單位協助搜查,蒐集到證據後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被問到會否無法有效監察跨境賄選,如何提醒該批選民,如有發現會怎樣跟進,他指口岸票站措施落實後,已即時聯絡選舉事務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給予選民的確認電郵附送選民須知,「無論個地方在哪裡,只是有人觸犯到這條法例,我們都鼓勵市民舉報。」他續指,「那當然如果我們自己主動發現到有些案件,我們無理由不查的。」

「利益」涵蓋有形、無形:收少些錢請一餐都算

趙汝達提醒,條例第11條、第12條,任何人包括候選人無合理辯解,向他人提供利益、飲食、娛樂去換取選票,屬於舞弊行為,選民因而出賣選票同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7年及罰款50萬元。「利益」涵蓋任何價值的金錢、禮物、借貸、聘用、合約、優待、折扣、服務等,「無論有形、無形都是屬於利益。」另外,如藉提供飲食娛樂換取選票,即使只是涉及部份費用,或提供優惠價都屬違法,「收少些錢請一餐都算。」

賄選罪行涵蓋選舉後拜票酬謝行為

另外,趙汝達提醒,賄選罪行涵蓋「選舉期間」的前後段時間,「可以想像是無限前同無限後,即是任何時間。」所以在選舉後償還承諾利益予選民作拜票酬謝,都是違法行為。他引述有上訴庭判辭提到,「任何參與賄選的人士,無論背景及社會地位,都不會獲得輕判,已有清晰訊息。」

區議會候選人搞20元宴會「曲線宣傳」違規罪成

曾有案例是一名區議會候選人及四名支持者,透過成立居民協會,以協會名義舉辦多場宴會,招待逾1,500名會員,參加者只需支付20元入場費,人員期間「曲線宣傳」,如不斷用手勢「暗示」候選人編號,又藉協會名義舉辦包三餐的免費「一日遊」,並派發大量診所100元現金券、免費流感針注射等,有關開支涉逾200萬元,遠超4.8萬元選舉開支上限。5人最後多項罪行罪成,分別被判囚27個月及3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