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質疑國安法保釋條文不適用 女被告上訴至終院被拒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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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會的5名成員,被指出版的3本兒童繪本中,包含涉及引起憎恨及藐視特區政府的言論而被控。案中各被告曾多次要求保釋被拒,總會前理事伍巧怡早前就被拒保釋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爭議控方現只以《刑事罪行條例》作出起訴,質疑《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文是否適用他們的案件。終院早前已拒絕其申請,今(14日)下判辭解釋,指《基本法》第23條與《國安法》合併解讀後,認為本案罪行構成危害國安的罪行,故國安法的保釋門檻亦適用於本案。

女被告伍巧怡(28歲,理事)被指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和黃凱晴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活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誘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質疑國安法條文是否合用於非國安法案件

伍提出法律問題指,《國安法》保釋條文是否適用於非《國安法》罪行,包括本案涉及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罪行。

終院指有關問題已在黎智英案處理,又重申《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透過《國安法》與本地法律相輔相成,去維護國家安全,當中必涵括本案罪行。

國安法合用於危害國家的罪行

再者,保釋條文提及的是「危害國安的行為」,並分析《國安法》其他條文的用語後,認為應包括在《國安法》及本地法律下的罪行,加上《基本法》第23條列明香港要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的行為,與《國安法》合併解讀後,認為本案罪行構成危害國安的罪行。

案件編號:DCCC 8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