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以刑事罪行起訴 引國安法保釋條款 終院裁定適用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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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兩人同被控串謀發佈刊印煽動刊物,這罪名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作出起訴,雖然並非引用《港區國安法》提控,但控方仍要求法庭以《國安法》的保釋門檻作參考,即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能給予保釋,比一般的刑事罪行的門檻高,最後鍾及林的保釋申請均被拒,並要還柙至2月25日再提訊。

早前羊村繪本案的5名被告,亦遇上同樣情形,其中一名被告曾爭議他們並非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認為法庭不應採用《國安法》的保釋條款,更一度上訴至終審法院,惟終院認為繪本案是涉及構成危害國安的罪行,故引用《國安法》的保釋條文亦適用。

控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起訴

《立場新聞》案的兩名被告鍾沛權(52歲),林紹桐(34歲),以及一間名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被控一項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控罪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鍾及林的控罪指他們在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在港串謀其他人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兩名被告今申請保釋被拒。(詳看下圖)

控罪最高刑罰入獄2年罰款5千

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元及監禁2年。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由於調查需時,案件經首度提堂後,仍會經過多次押後及不同的法律程序,才會進入審訊階段,這段期間可能已花上數月甚至逾年。如果所涉罪行的最高刑罰不太高,若被告被控後不獲保釋,他們一直被扣留至審訊,可能被拘留的時間已比要服的刑期還要長。故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若要經長時間的押後,除非有特殊情形,法庭一般會考慮讓被告保釋直至審訊。

國安法保釋條件須證不再作危害國安行為

然而《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關保釋的條文卻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這意味着,若以《國安法》的保釋條件作門檻,被告不但要令法庭相信他們會依時到法庭應訊,更要令法庭相信他們在保釋期內,不會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繪本案被告伍巧怡曾就被拒保釋問題上訴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繪本案被告曾上訴至終院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會的5名成員,被指出版的3本兒童繪本中,包含涉及引起憎恨及藐視特區政府的言論而被控,被控以與鍾及林一樣的罪名,當時控方已要求法庭採納《國安法》的保釋條件,最後全部被拒保釋。被告之一的伍巧怡,曾就被拒保釋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爭議控方現只以《刑事罪行條例》作出起訴,質疑《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文是否適用於非《國安法》的案件。

國安法立法原意維護國家安全

終院早前拒絕其申請,並在本月14日頒下判辭指,《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透過這法與本地法律相輔相成,去維護國家安全,當中必涵括涉及意圖引起憎恨特區政府或激起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

涉及危害國安行為可引用國安法保釋條款

再者,保釋條文提及的是「危害國安的行為」,認為應包括在《國安法》及本地法律下的罪行,加上《基本法》第23條列明香港要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的行為,與《國安法》合併解讀後,認為涉及《國安法》範疇的罪行,即使非引用《國安法》起訴,若會構成危害國安的罪行,均可引用《國安法》的保釋條文作考量。

由於法官認為繪本案所涉罪行,涉及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故裁定引用《國安法》的保釋門檻亦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