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法官就曾蔭權面對三罪的定罪原素逐一解釋

撰文:陳雯慧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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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及瀆職案,高院法官陳慶偉今日(2月14日)下午繼續引導陪審團,並開始就曾蔭權所面對的三項控罪,逐一解釋。
就收受利益的罪名,法官指控方須證明曾所收受免費裝修等利益,是否和他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主席的職務有關
至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指這兩罪不涉及貪污或賄賂,即使無貪污或賄賂成分,都可以裁定罪成。
法官將於明天繼續作結案陳詞。

曾蔭權共面對三項罪名。(資料圖片/江智騫攝)

法官今午開解釋第一項控罪「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並舉例陪審團除了要證明案中裝修及整修工程,是否符合利益定義外,還要證明這些利益,是否和他擔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主席時,在審批三項雄濤廣播的牌照申請有關,法官更指着陪審員笑說:「你們可能太年輕!」,以前巿民會給5元賄款予郵差和醫院工作的阿嬸,要求派信或清潔,但有時郵差仍會派信、醫院阿嬸繼續清潔,但巿民仍會給5元賄款,這已是達致賄賂成份。

法官繼續解釋第二、三項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該兩項控罪指曾蔭權在擔任特首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處理雄濤廣播三項廣播牌照申請和建議何周禮授勳時,沒有申報或隱瞞其利益等,並列舉了五大原素,包括:該公職人員執行公職的過程或在與其公職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作出恰當的行為,而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以及鑑於該公職人員的職責範圍、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等,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官叫陪審團考慮特首提名何周禮程序是否與一般市民有異

法官相信,陪審團應對前三項原素理解無難度,根據《基本法》第47條規定,特首必須盡忠職守及確保誠信,陪審團須考慮是曾蔭權在第二、三控罪中有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以及有關失當行為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並提醒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不涉及貪污或賄賂,即使無貪污或賄賂成分,都可以裁定罪成。

法官提及,在建議何周禮授勳的第三項控罪中,被告只是向他當時私人秘書、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交代工作時,提及,何周禮在青協北角中心的貢獻,之後的電郵往來,都是由麥靖宇及發展局處理,陪審員須考慮在案中提名何周禮授勳程序是否和一般巿民有異。

官突想改明天退庭 嚇倒陪審團

案件押後明天,法官上周預料陪審團會在本周四(2月16日)退庭商議裁決,但在下午散庭時突然着陪審團明天攜同洗滌用品,以便引導完結後可退庭商議,但陪審團即現驚訝表情,法官決定將案件押後五分鐘,以讓陪審團商討後,陪審團最終要求法官在周四才退庭商議,法官提醒他們在周四不要㩦帶平板電腦等物品返庭。

72歲的曾蔭權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