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爭產案 霍震寰和霍麗娜到旁聽 均稱望和解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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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的遺產案,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續審。長房女兒霍麗娜一方續陳詞,指胞兄霍震寰是當時唯一知道,家族公司可以回購南沙發展項目的部份權益。惟他於2011年才首次向家族成員披露回購權一事,並告知回購限期已過。此外,屬不同陣營的霍震寰和霍麗娜今分別被問及是否想和解時,均稱望達成和解。

本案原告為長房的三子霍震宇、長女霍麗萍和次女霍麗娜。被告一方則為長房的長子霍震霆、次子霍震寰、另外兩房成員,以及相關的家族公司,包括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有榮有限公司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等。

有榮於1997年,把涉及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1股股份,以1元轉至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而有榮可於2007年6月30日或之前,回購該1股。原告一方現要求,有榮行使該回購權。

霍震寰庭外被問及和解一事,稱:「我哋一直都希望和解」。(朱棨新攝)

霍震寰庭外稱:「我哋一直都希望和解」

案件於中午休庭時,霍麗娜被問及是否想和解,她謂:「梗係想啦。」而霍震寰稍後離開法庭時,亦被問及和解一事,稱:「我哋一直都希望和解」。

代表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今續陳詞,指97年的股份轉讓非商業買賣,有榮把股份轉讓予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後者為南沙的發展項目提供資金,但非項目的投資者。而有榮行使該回購時,可取得該1股,同時亦需向霍英東基金清還貸款和利息。

余續指,霍震寰是當時唯一知道回購和相關條款的家族成員。而他作為公司董事,要作出全面的披露。

霍震寰的供詞指 回購對父親而言屬無意義

余讀出多個會議的紀錄,當中提出霍震寰於2011月11月的家族公司會議中,才提及回購權一事。而在2011年12月19日的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周年會議,霍震寰稱:「期限就過咗,就過咗,如果大家都同意…尊重當時既意願,可以再搵律師研究。」

余指,霍震寰的說法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可能,而霍麗娜因其說法,才同意2012年的和解。

此外,余亦讀出霍震寰的供詞。霍震寰在供詞指,若父親霍英東有意行使回購權,會向家族成員透露,亦不會向前新華社香港分社副秘書長何銘思,提供逾35億元,以發展南沙項目,此等顯示回購對父親而言,屬無意義。惟霍麗娜一方不接納相關說法。

而代表霍震宇的資深大狀Clifford Smith陳詞時,被法官問及,霍震寰是當時唯一知道回購權一事的人,同時亦是有榮和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董事,他披露會否損害後者的利益。Clifford Smith強調,霍震寰應作出披露,而有榮在事件中失去行使回股權的機會。

案件編號:HCA92、274、2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