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家爭產案|霍震寰稱處理家族業務無個人得益 惟胞弟卻不信他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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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的遺產案今(1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霍震寰的代表律師陳詞,他指霍震寰處理家族事務,未有個人利益,多年來和其他家族成員有不少紛爭。2012年的和解中,霍震宇因不信任霍震寰,要求委任獨位的會計師調查遺產的價值。此外,主審法官今早形容本案令人傷感,他認為霍震寰只是想實現父親的地產夢,提出訴訟的霍麗萍和霍震宇,則關注南沙發展項目是否虧蝕,損害家族利益,他們均非為個人利益而提出訴訟。

本案原告為長房的三子霍震宇、長女霍麗萍和次女霍麗娜,他們要求有榮有限公司,回購南沙項目部份股權。被告包括長房的長子霍震霆、次子霍震寰,以及相關的家族公司,包括霍興業堂置業有限公司、有榮有限公司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等。

霍英東死後20年才能分產

代表霍震寰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稱,霍震寰受父親霍英東重用,一直協助父親生意。霍英東在1978年定下的遺囑提到,霍英東去世後,霍震寰可從遺產中獲得3000萬元,霍震霆和霍震宇中則可得2000萬元,霍麗萍和霍麗娜則各可獲500萬元。此外,霍震寰每月可獲10萬元,霍震霆和霍震宇則每月可獲5萬元,霍麗萍和霍麗娜則每月可獲1萬元。遺囑訂明,霍英東死後的20年才可分產。

代表霍震還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圖)稱,霍震寰處理家族業務並無得益,又指霍震宇等原本稱南沙項目是「豬頭骨」,2012年大和解時才改口稱是「金山」。(朱棨新攝)

霍震寰曾同意分享涉16億元的基金

黃仁龍續指,霍震寰為求維持家族和諧和父親名聲,曾同意把一個和父親共同持有的基金中的16億,以及一間家族公司股份,與家族成員分享。霍震寰在處理父親遺產和南沙項目等,均沒有個人利益。惟多年間,和其他家族成員有不少紛爭,在2012年的和解中,霍震宇因不信任霍震寰,要求委任獨位會計師調查遺產的價值。

指霍震宇曾形容南沙項目是豬頭骨

就涉案的爭議涉及南沙發展項目,黃仁龍透露霍震宇曾在會議中,形容項目為「豬頭骨」,霍麗萍亦曾反對再繼續投資南沙項目。惟霍震宇和前特首董建華會面,理解項目後,才形容它為「金山」。

庭上透露霍英東遺產達113億元。(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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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披露南沙項目只是疏忽

對於霍震宇的指責霍震寰未有盡責披露回購選項,黃仁龍強調,霍震寰於2007年時忘記該事項,只可說是疏忽,並非違反受信責任。

官指雙方均非為個人利益

此外,代表霍麗萍的大律師陳詞時,主審法官陸啟康形容本案令人傷感,指長房各子女非為個人利益而提出訴訟,霍麗萍和霍震宇只是關注南沙發展項目是否虧蝕,損害家族利益,霍震寰則只是想實現父親的地產夢。

案件編號:HCA92、274、27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