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 林卓廷辯稱為公眾利益 3罪成囚4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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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村並稱無人持械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因而被控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林卓廷自辯時指,披露為了讓公眾理解,游乃強被委派調查721的荒謬之處,認為涉公眾利益。裁判官今(26日)裁定林卓廷全部罪成,判林入獄4個月。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

林在3個記者會上作披露

控方案情指,廉署於2019年7月23日就是否有警員在721事件中涉失當行為展開調查,由於林卓廷在事件中受傷,因此有邀請他以證人身份進行會面,會面結束後曾提醒林不可披露調查。林卓廷卻在3個記者會上,透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質疑他作為元朗事件的疑犯。

林辯稱為讓公眾了解荒謬之處

林卓廷自辯時解釋,721事件後,即使游疑「放生」白衣人,卻被委派調查721,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直指他披露游正受查,是為了「敲響警鐘」,讓公眾了解荒謬之處,及用輿論壓力望令警方收回成命,認為披露涉公眾利益。

披露受查人士或會令證據流失

裁判官裁決指,若被告明知受查人正就賄賂罪正接受調查,但仍作出披露即屬犯法,法例並非只限制不可披露涉賄賂的罪行,又指瀆職與賄賂罪案情有機會重疊,即使被告只披露游涉瀆職罪被調查,都會令對方得知自己被調查,從而直接或間接令證據流失。

認為披露不會達到被告原本的目的

裁判官亦認為,被告在記者會已告知公眾警方的處理手法,及對公眾安全的風險,亦帶出認為游涉瀆職罪,指被告不需要披露游受查,都已令市民知道游調職的影響,反之披露不會令被告達到他所想的目的。

披露或警惕其他人更不利公眾利益

裁判官續指,披露不能保障公共安全及秩序,反而會影響調查效率,若警隊出現貪污情況,披露會令其他人警惕,或終致貪腐問題更嚴重,令不法之徒更肆無忌憚,不利於公眾利益。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誤解了法例,望法庭考慮到直接披露游涉賄受查,未有證據顯示披露影響有關調查等,予以輕判。

林求情稱願為元朗及香港付出

林卓廷亦在庭上親自讀出陳情書,表示他對元朗有深厚感情,無法對721事件視而不見,又指他願為元朗、香港付出自由,無悔踏上民主之路。

裁判官判刑指,貪污是隱伏的罪行,廉署調查會面對一定問題,涉案條例為保障調查保密性及受查人利益,考慮到廉署已曾多次提醒被告不要披露,認為罰款及緩刑不合適,判他囚4個月。

辯方隨即向法庭申請在上訴期間保釋,雖然裁判官批出保釋,但被告仍因其他案件要繼續還押。

廉署提醒市民,《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及受調查人士的身份即屬違法。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721元朗白衣人事件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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