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游乃強因721受查 林卓廷否認控罪受審 將爭議涉公眾利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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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村並稱無人持械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因而被控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林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日)開審。辯方將會爭議涉案的披露只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罪行不包括在禁止披露的限制中,而且披露涉及公眾利益,對於控罪有合法辯解。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本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

辯方指若涉案的披露受條例所涵括 將以公眾利益作合法辯解

辯方透露,他們將爭議在該3次記者會的披露,只涉及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有關控罪屬普通法下的罪行,而非條例中提及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辯方適時將會提及條例的立法原意,有否抵觸人權法。

若有關披露受條例所涵括,辯方將會提出披露涉及公眾利益及保護公眾,作為合法辯解。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指,廉署於2019年7月23日就是否有警員在721事件中涉失當行為展開調查,由於林卓廷在事件中受傷,因此後來邀請他以證人身分進行會面,會面結束後曾提醒他不可披露調查。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和林卓廷進行會面後,提醒他不可披露調查。(李慧娜攝)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庭上透露 事件仍調查中

在盤問下,李承認廉署調查有兩個方向,包括是否有人涉貪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辯方指出,林在會面後曾提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不受條例第30條的限制,但李否認說:「絕對無。」

他解釋,由於貪污調查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調查,大部分內容會重疊,會涉及相同的人及事,若林曾說過有關說話,必會再提醒他不可進行披露,因為披露會影響調查。

他亦承認,721事件性質嚴重,引起高度的公眾關注,而當時廉署也收到投訴指有警署沒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承認若事件涉及未有執法保護市民,將牽涉重大的公眾利益,而他承認事件仍在調查中。

控方下午播放記者會的片段,林卓廷在記者會透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質疑他作為元朗事件的疑犯,卻可被調任至調查有關事件的小隊,情況猶如「叫疑犯查疑犯」。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