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督察接收流浪狗 改文件指交狗市民不願出庭 認欺詐判社服

撰文:郭顥添
出版:更新:

漁護署一名二級農林督察,涉嫌在處理4宗流浪狗個案時,修改文件誤導上司指把狗隻帶到中心的市民不願出庭,並建議不作起訴,早前被廉署拘控。督察早前承認8項欺騙罪,案件今(8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辯方指案件不涉貪污,裁判官黃雅茵考慮被告坦白認罪,並已深切悔改,判他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涉及4隻交到中心的流浪狗

被告李啟廸,48歲,他承認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指他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在九龍動物管理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時,意圖欺騙其主事人,即使用4份「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動物表格),及4份檢控表格時,訛稱4名市民把4隻流浪狗交到署方時,表示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證狗主。

案情指,被告自2013年在漁護署出任二級農林督察,駐守九龍動物管理中心,他的職責包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亦會考慮檢控狗隻的畜養人。

掃描文件再以複製及貼上方式作更改

在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4名市民在拾獲流浪狗後,交到被告工作的中心,並填寫「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4人均表示願意就檢控狗隻畜養人時出庭作供,惟被告卻把文掃描後,透過複製及貼上方式,改成4人均不願意出庭作證,並將已修改的紀錄,連同含虛假陳述的檢控表格,交給上司,上司最後未有就該4案作出檢控。

根據《狂犬病條例》,如狗隻沒有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公眾地方,狗隻畜養人即屬犯罪(該罪行)。

案件編號:KCCC 34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