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原想用以爭辯的憲法理據 「體雕大狀」求終院作定斷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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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的經營方式,在全球多國引發訴訟,今次因司機涉非法取酬案件,Uber曾想引用「體雕大狀」梁思豪挑戰大律師公會守則的案例,以爭辯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認為現有條例限制Uber司機選擇這工作,有違憲之嫌。惟Uber引用該案例申請終止聆訊途中,梁的案件被上訴庭推翻,Uber得悉後亦即放棄以此論據爭辯。
梁早前向《香港01》透露,已決定就他或挑戰大律師公會的案件,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並會就憲法中對香港居民選擇職業的保障,求終院作裁斷。

Uber及梁思豪均就《基本法》就職業自由的條例提法律爭辯。(資料圖片)

大律師梁思豪稱,他於上周五已正式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梁因為不滿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守則中,規定大律師不能從事損害公會聲譽的職業,指這是限制香港居民職業自由,認為有違憲之嫌,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他在原審時勝訴。但上訴庭去年推翻原審決定,判梁敗訴。

梁在提交終院的上訴文件指出,認為上訴庭誤讀了終院在討論同一條例的判詞,認為裁決不公,要求終院推翻上訴庭決定。

梁思豪主要就《基本法》第33條,指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他認為這條例不單保障香港居民,不應被迫從事違反意願的工作,同時亦保障本地居民,可自由選擇職業。

梁質疑大律師公會守則有違憲之嫌而提訴訟

擁有「體雕師」資格的梁,曾向大律師公申請以此作為其副業,惟公會成員看過體雕相關網頁介紹,指體雕可助豐胸及矯正歪斜體格後,拒絕他的申請。梁認為守則中設條款,對大律師從事副業設下限制,是有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大律師公會去年提出上訴,指該條例只是保障香港居民不能被迫從事某類工作,並非可自由地從事任何工作,故認為守則未有違憲。上訴庭接納公會論據,裁定大律師公會上訴得直。

梁指上訴庭引用案例與本案性質不同

梁在文件指出,上訴庭在作出裁決時,參考了一終院判詞,當中曾就同一條例對職業自由所作的解說。梁指出,該案的申請人並非香港永久居民,該案引用條例時,是爭辯該申請人是否有權在香港工作,這與梁的案件本質上並不相同,因為梁是有權在港工作,然而梁選擇職業的自由卻受限制,故認為上訴庭就此跟從了該判詞,並採納該案中對條例狹窄的詮釋並不洽當。

梁又認為,上訴庭在處理他的案件時,未考慮對他有利的因素,故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FAMV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