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立法會搶文件 梁國雄藐視罪成 加監14天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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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涉於2016年任立法會議員時,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他否認控罪受審,馬紹祥供稱指因被搶文件而受驚,無法再回應議員提問。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29日)在東區法院裁決指,梁在案中引起擾亂,令會議中斷,因此裁定他罪成。主任裁判官判梁監禁14天,與他正服刑的2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梁國雄(66歲)否認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指他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該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主任裁判官裁決時指,梁在事件一開始便以「搶」形容自己的行為,亦知悉該會議的主席麥美娟要求歸還和其理由。梁知自己取去該文件屬不合法,亦未徵求馬紹祥的同意,主任裁判官指梁明顯侵犯官員的權利和財產。

主任裁判官形容當時主席麥美娟叫停會議 是合理和果斷

而梁在未經同意下,把文件給予另一時任議員朱凱迪。梁的行為擾亂會議的秩序,阻止會議進行,主席因此叫停會議。主任裁判官形容主席的決定是合理和果斷,而保安員最終取回文件,會議亦繼續。

主任裁判官認為案中的文件是否屬機密,和馬紹祥是否受驚非關鍵。而梁在案中引起擾亂,令會議中斷,因此裁定他罪成。

控方指梁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4項和本案控罪相類,但他當時非立法會議員。此外,梁因多宗案件共被判囚23個月,現時仍在服刑。

因梁任議員時有一定貢獻和其健康狀況 酙量減刑

在梁被裁定罪成後,其代表大律師表示不再代表梁,由他自行求情。梁在求情時強調案發時,是抗議官員對議員的藐視態度,並多番提及「小圈子」選舉。惟主任裁判官強調,不希望法庭變成討論政治的地方。

主任裁判官判刑時指,案中未有證據顯示洩露機密,事件擾攘約兩分鐘。惟主任裁判官強調,議會的時間珍貴,議員需跟從議事規則。而議會需在安全和莊嚴的環境下,才能行使其憲法職能。

主任裁判官考慮梁有多個相類案底,在本案後亦有其他刑事定罪紀錄,以判囚21天為量刑起點,但因梁任議員期間有一定貢獻,以及他被診斷患有冠心病,減刑7天,因此刑期為14天。而刑期與他現時服刑的分期執行。

案件曾就法律爭議上訴至終院

案件於2018年審理,但裁判官嚴舜儀指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無限期擱置案件。案件經律政司和梁提出上訴後,終院裁定議員就該罪不享檢控豁免權,本案於本年初重審,再由現為主任裁判官的嚴舜儀審理。

馬紹祥早前作供指,於案發日早上就橫洲發展計劃,到立法會參與委員會會議。期間,梁和另一議員質疑馬有否將涉案文件帶在身上,馬回應沒有。梁突然站起來並走近他,拿起涉案文件,繼而把它交給另一名時任議員朱凱迪。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要求他們交還不果,最終保安應麥要求把梁離開,並從朱手上取回文件,會議才得以繼續。而馬亦於翌日,到中環警署報案。

馬庭上續指,涉案文件屬機密文件,是政府與一間顧問公司的合作文件及書信交流,讓忚回答議員的質詢,因梁搶走文件,使他無法履行職責。辯方則指,粱沒有「搶」文件,只是拿走,馬沒有阻止,其表情亦沒有受驚。馬回應:「受驚唔一定表面見到,我宜家都驚。」但他同意當時表情「有少少無奈」及「有少少苦笑」。

案件編號:ESS 1696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