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律政司回應:讀畢誓言不代表宣誓有效 法官押後裁決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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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四名立法會議員,遭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興訟「褫奪」其資議員資格一案,於高院進行第三日聆訊,今早四名議員的律師已完成陳辭,代表政府的律師今午作回應後,法官區慶祥把案押裁決。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陳辭強調,本案非關係言論自由,亦不涉選舉事務,更非想侵犯四人參與公共事務的自由,但宣誓並非表達意見的場合,四人冒險在這必須莊重的儀式上,作出違反《基本法》的行為,是須負上後果,更反駁說,讀出完整誓言,不代表宣誓便必然有效。

四名議員(由右至左)姚松炎、劉小麗、梁國雄、羅冠聰。(鄭子峰攝)

資深大律師莫樹聯說,宣誓並非只是讀出完整誓言便甚麼都可以做,否則是否可接納以唱歌或饒舌形式讀出誓詞?如四人在宣誓時手持道具、改變語調或加插其他行為,這些絕不是法例所要求,即使四議員在民選下產生,法例亦不容許他們破壞宣誓程序。莫又引述梁游個案,指出該案已確立了宣誓儀式某些行為不能再發生。他又引述去年人大常委釋法中的第二段及第三項: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人大釋法文稿第二及第三段

指出這段只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並沒有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莫又指,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可能寬大處理了某些議員,並給予他們重新宣誓,但該些宣誓仍屬無效。法院在處理這些憲制問題,並無酌情況可寬鬆處理。

莫樹聯又對四名議員的說法逐一反駁:

劉小麗指她宣誓並非不莊重。(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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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指出,劉小麗當天以正常速度讀出「定必秉承雨傘運動」等開場白和結語,卻以慢速讀出誓詞,令宣言的句子結構和字詞變得無意思,這顯示她有意識不作出《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是更改誓詞,她在面書更表明其意圖,可見她蓄意做以上行為,其議員資格應被撤銷。

羅冠聰爭辯他喊的口號並不代表他不效忠香港。(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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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指羅在誓言開場白表明「不自願」為「暴政」效忠及宣誓,已清楚表達其意願,羅在宣誓前後宣揚批評共產黨的訊息,他未必明白自己傳達差劣訊息。

梁國雄指黃毓民也曾在宣誓時作出行為,最後仍獲准。(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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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指梁國雄在宣誓時手持道具及大喊口號,又展示字牌及撕毀字牌,並把碎紙拋上天花,莫指梁的行為摧毀了宣誓的莊嚴,而梁在宣誓期間舉起的黃傘,是一個非言語表達(non-verbal means),作出違反誓詞行為,更何況梁國雄應該清楚明白夏正民判詞,不能在誓詞加任何一個字。

姚松炎爭辯稱他讀出全部誓言。(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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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說姚聲稱有閱讀立法會文件,明白宣誓要求,而新聞稿提醒議員不能作出不一致誓詞,莫認為姚是無藉口表示他不知情。當他在誓言加料時,立法會秘書即提醒他,若他繼續作出不一致誓詞,秘書表明無權為他再監誓,但姚仍然繼續,將加料部份列入誓詞中,明顯他有意圖作出違反釋法第二段第三項內容,證明他也屬於拒絕宣誓。

案件今午5時完結,法官押後書面裁決,為免雙方在最後時間作匆忙回應,下令答辯一方在14日先交不多於5頁紙書面補充陳詞,律政司一方則在其後14日回應,之後再由答辯一方在7日回覆。

案件編號:HCAL 223-226/2016 & 3378、3379、3381、33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