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藏爆炸品判囚12年 前民族陣綫成員就刑期提上訴遭拒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於3年前在荃灣工廈單位,管有1公斤爆炸品TATP及有關原材料等。他承認存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損毀財產罪,被判囚12年。他就判刑提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今(25日)頒發判辭,拒批上訴許可,並指上訴人在案中是關鍵角色。同時,在本案發生在2019年的動盪時期,上訴人管有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的物品,原審法官認為本案的潛在風險較葉繼歡案更甚,非不切實際。

上訴人盧溢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危害生命或損毀財產。

上訴人一方指 原審法官判刑時錯誤地認為上訴人為案中主腦

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質疑,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上訴人製造爆炸品,而控方在原審時亦接納上訴人的認罪,只是「保管」它們。此外,案中沒有證據指出涉案爆炸品如何被使用,或證明上訴人的實際角色。原審法官錯誤地以上訴人為案中主腦,作為判刑基礎。

上訴人一方並認為,原審法官不當地把上訴人的罪責,和「賊王」葉繼歡案比較,強調本案未有事實基礎指上訴人的行為是針對政府。

上訴庭法官認為上訴人屬關鍵角色

惟潘官反駁,控罪要旨在於意圖危害生命或損毀財產,是製造或保管爆炸品並不重要。對於上訴一方指,案中未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實際的參與程度,潘官反駁,在上訴人的電話找到的文檔,內容提及爆炸品的特性。潘官又指,若上訴人只是單純看管物品,難以想像他會冒著生命危險,多番到訪單位。潘官認為,上訴人在案中明顯是關鍵角色。

潘官又指本案發生在2019年的動盪時期,上訴人管有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的物品。案中除了涉案爆炸品,亦檢獲其他可製作爆炸品的原材料,以及該時期參與暴亂人士所使用的物品。在此情況下,原審法官認為本案的潛在風險較葉繼歡案更甚,並非不切實際。而原審法官亦正確指出,葉繼歡犯案只為錢財,上訴人卻是針對香港政府和社會穩定,意圖對市民製造恐慌。

潘官因此拒向上訴人批出上許許可。

案件編號:CACC1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