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之家性侵案】法例所限不控9歲童 分析:因9歲有性慾機會微

撰文:陳宇軒
出版:更新:

兒童之家爆出懷疑9歲男童性侵2名7歲兒童的案件,但因男童未滿10歲,故警方不能起訴,令受害兒童的家長不滿。警方不檢控主因受法例所限,10歲以下兒童毋須負任何刑責,即使如強姦的性罪行也是10歲或以上才有刑責。有法律學者分析指,法例所定的年齡界線主要基於有否性能力及性罪行意圖,而有醫生坦言,一般而言,9歲男童都未發育至有性慾。有犯罪學家也指,毋須檢討10歲的年齡刑責界線。

警方未能起訴該名9歲男童,令女童母親深感未能取回公道。(江智騫攝)

據《少年犯條例》第3條,10 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而《刑事罪行條例》列明,性罪行如強姦,也要10歲或以上人士才會有刑責。身兼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的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分析指,要證明干犯性罪行,最少要證明犯案者有性能力及有性犯罪意圖,而法例把界線定為10歲,也主要基於此兩點。他又指,一般而言,兒童干犯性罪行,尤其年幼的兒童,都主張輔導,而非刑罰。

陳以誠促政府加強對牙籤弩的執法及規管。(資料圖片)

男童一般12至15歲才有性慾

就9歲男童能否有性能力或性慾的爭議,兒科醫生陳以誠指,一般男童於12至15歲左右才踏入青春期,屆時腦下垂體始分泌性激素,指揮睪丸各腎上腺分泌男性賀爾蒙,引發性慾及發展第二性徵,故9歲男童有性慾的機會不大,然而曾有個案因腦下垂體或腎上腺有腫瘤,致分泌性激素、男性賀爾蒙,令兒童出現性慾,因此須詳細檢查才能了解。

犯罪學家:可能看過色情材料而模仿

香港性教育促進會會長、犯罪心理學家黎定基就今次事件分析指,性對於該男童可能是樂趣和好奇心,或曾看過色情材料而令他想模仿,惟男童強迫受害童口交的目的是在「未必明白後果」下,獲取快感及滿足好奇心,因此非涉犯罪意圖,認為屬個別事件,毋須檢討10歲作為刑責的年齡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