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犯危害國安罪行禁當社工 7.22生效 與干犯性罪行同等級

撰文:陳栢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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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修訂今日(20日)刊憲,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相關修訂將於本年7月22日生效。

政府早前的文件指出,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的罪行當中,包括《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

局方當時指,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履行社工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專業形象受損,因此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相關條例的附表2,以彰顯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社工註冊條例》附表2中,列明「令某人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的罪行」,現時在附表列載包括性罪行、侵害人身及兒童罪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