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表演涉多類保險 工傷致全失工作力最高賠8年收入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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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發生大屏幕墮下駭人意外,舞蹈員阿Mo(李啟言)等兩名Dancer被壓傷,阿Mo情況嚴重。一場嚴重意外事故,職業安全及勞工權益備受關注。有保險業界稱,大型表演活動一般涉及多類保險,包括公眾責任險、勞工保險、個人意外及醫療保險、財物保險等。如事故屬工傷,在保險以外,事主可再循民事控告僱主,而現時《僱員補償條例》亦訂明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MIRROR演唱會發生意外。(鄺鈺盈攝)

一般大型活動涉勞保、公眾責任保險及個人意外保險等

香港保險業聯會行政總監劉佩玲指,保聯不能亦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但大型表演活動一般來說都涉及多類保險,常見包括公眾責任保險、勞工保險、個人意外及醫療保險、財物保險等。其中勞工保險是根據勞工補償條例,主要保障主辦單位直接僱用的僱員,因工作或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或死亡事故的賠償。劉佩玲又提到,如事故屬工傷,僱員除了可獲保險賠償,也可循民事控告僱主並索償。

界定工傷須先確定僱傭關係 時限內上報勞工處

勞聯副主席譚金蓮表示,如僱員是公司僱用的正式員工或短期臨時合約員工,公司須有勞保承障工傷事件,但若雙方未有簽署合約,未能直接確認僱傭關係,就有機會無法當工傷處理。她提到,以往遇過個案,工友在工作地點暈倒送院,惟僱主「偷雞」無上報至勞工處,一再拖延令事件最後不了了之,所以按時上報工傷是關鍵。

工傷判決將成事主日後民事索償有力基礎

譚金蓮續指,上報工傷可釐清法律責任誰屬,相關判決會是事主日後循民事提告僱主及相關機構疏忽責任並進行索償的有力基礎:「(工傷賠償)唔係淨係工傷賠償咁簡單,係令疏忽責任更加有根有據。」

勞聯副主席譚金蓮。(羅君豪攝)

按僱員補償條例 工傷致全失工作能力最低補償$53.7萬

根據現時的《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最低補償金額現為537,780元。相關補償金額也可按僱員年齡劃分三層另作計算,以僱員受傷時未滿40歲為例,補償金額為其96個月的收入。補償會以上述兩者較高的金額為準。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視乎程度,按比例計算。

受傷時未滿40歲補償額為96個月收入 致命個案賠84個月

至於致命個案,最低補償金額為473,610元,或同樣按僱員年齡劃分三層另作計算,若僱員未滿40歲,補償金額為其84個月的收入,以上述兩個金額較高者為準。如任何人曾為工傷死亡僱員支付殯殮費和醫護費,可向其僱主申索,以92,67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