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引國安法獲新手令 准檢視黎智英家檢取的兩手機 黎入稟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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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兩年前被捕,警方當時檢取大批資料,包括在黎住所檢獲的兩部手機。黎當年曾入稟指手機內資料屬新聞材料,法庭下令先封存。惟警方上月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要求檢視「指明證據」,重新申請並獲批出新法庭手令。黎質疑《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昨(9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頒令該新出手令無效。

申請書中亦提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違《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律政司仍未決定交由法官或陪審團審理。申請書指,審訊不太可能在2023年底或2024年初進行。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8月在家中被捕時,警方在他的寓所檢走了兩部電話。(資料圖片)

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警務處處長,簽發手令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2020年檢獲資料一直被封存

申請書指,警方於2020年搜查黎的住所,並檢取兩部手機。黎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檢取的資料,那些資料屬新聞材料和法律專業保密權,警方不可查閱該些資料。而該案的法官已訂下規程,封存相關資料,並準備日後爭議。

警方上月獲發新手令

惟律政司於本年7月通知黎的律師,指警方已取得新的手令。申請書指,羅官於本年7月8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簽發手令,授權警方檢搜電話中屬新聞材料的資料。律政司亦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律指示,法庭已排期於8月22日處理律政司的申請,和是次司法覆核。

黎認為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

黎認為,《港區國安法》為保障新聞自由,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警方若要取得新聞材料檢閱,應透過《釋義及通則條例》。黎因此要求推翻羅官批出手令的決定,或頒令該手令無效。

案件編號:HCAL7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