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考慮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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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社工於2019年荃葵青大遊行期間,拒絕出示身份證,反要求警員展示委任證。她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以及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名都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頒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再作考慮。法官在判辭指,現場絕非一‍個正常的情況,原審裁‍判‍官沒有給予適當的比重,同時社工雖手持手身份證,但沒有顯示身份証中的個人資料。

女被告為社工林曉樺,被控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交替控罪為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她兩罪都被裁定罪脫,律師司上訴時,不會就交替控罪作進一步的申請。

被告林曉樺原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律政司今上訴得直,案件還原審裁判官再作考慮。(資料圖片)

法官指現場非一般情況 原審裁‍判‍卻官沒有給予適當的比重

法官在判辭指,涉案警員可根據《警隊條例》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市民需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其行為亦要達到供警員查閱的目的,令警員可見到身份證明文件中的資料,是最起碼的要求。

法官續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顧及現場整體情況,和警員在那情況下需處理的事情,認為當日案發現場絕非一‍個正常的情況,而原審裁‍判‍官沒有給予適當的比重。因此,原審裁判官裁定被告大聲重複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並認為警員等候43秒不算阻撓,均未充份考慮整體情況的結論。

指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 被告沒有顯示身份証中的個人資料顯示

此外,法官指原審裁判官沒有顧及,被告沒有顯示身份證中的個人資料,也沒有就被告的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的影響,給予恰當的比重。對於原審裁判官裁定被告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以及沒有作出構成阻撓的行為,法官認為該裁定有悖常理的,構成法律錯誤。

惟法官認為,被告是否同意女督察當時正執行職務,立場不清晰,原審裁判官也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因此決定把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根據澄清後的法律觀點,考慮阻差辦公罪是否成立。

案件編號:HCMA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