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誤殺親兒案】辯方律師:被告非唯一照顧孩子的人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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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為人母的31歲婦人,涉難忍不足三個月親子的哭聲,「情不自制」下掌摑及緊捏男嬰雙頰、拋擲男嬰落床、前後搖晃他,終致男嬰死亡,辯方陳詞時強調,案發時無目擊證人,除了女被告外,還有被告的母親及兩姊一同照顧男嬰,控方根本未能排除男嬰受傷致死,有可能由其他人造成,要求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官將引導陪審團,料陪審團下周一(4月3日)退庭商議。

被告梁笑芳否認誤殺兒子。(陳雯慧攝)

31歲已婚的被告梁笑芳,否認一項於2015年8月25日誤殺男嬰李汶軒罪名。被告梁笑芳在控方案情完結後,決定不出庭自辯,亦無傳召證人,只透過其律師,在結案陳辭時透露辯方說法。

辯方指,控方主要依賴被告向警方所錄取的三份口供,包括兩份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反駁稱,被告當時正值喪子之痛,情緒繳動,被告在接受查問時一直未眠,無休息,要求陪審團考慮被告承認傷害男嬰時情況,是否仍有更多未道出的解釋。

被告帶子求診後3天傷兒是否合理? 

辯方又指,在男嬰死亡前三日,被告與二姊因男嬰嘔奶問題,親自帶男嬰到長洲醫院及瑪麗醫院求診,男嬰更留院一晚,報告顯示被告缺乏照顧嬰兒經驗,被告三日前仍帶兒子到醫院求診,三日後被指控非法殺害兒子,是否合埋? 而且醫療報告無指出,男嬰當時身體有任何瘀傷。

辯方又指,除了被告外,照顧男嬰還有被告二姊和母親,被告未必是唯一導致男嬰受傷的人。根據法醫報告,男嬰腦出血情況肇發前一至兩周已形成,亦未能肯定掌摑、搖晃、拋擲會否造成男嬰頭部受傷,加上被告從無案底,品格良好,直指控方證供薄弱,未能證明被告有罪。

官:考慮裁決須撇除個人情緒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強調,陪審團可能會同情被告、或同情男嬰、或不喜歡這類案、或者感到憤怒,但裁決是必須撇除個人情緒,按照庭內證供作出裁決,若陪審團肯定被告有意圖非法傷害男嬰,便可裁定她罪成,若有懷疑或不肯定,便要判她無罪。

案情指男嬰於2015年5月28日在瑪麗醫院出生,由同年6月1日至7月中由居於何文田的被告大姊暫照顧,之後由被告照顧。被告當時與任清潔工母親、無業二姊同住長洲,平日由被告和二姊一同照顧男嬰。

被告警誡下自爆打嬰

男嬰在2015年8月25日在長洲家中猝死,法醫報告指男嬰死於受虐性頭創。同日深夜母親接受警方警誡時突自爆,自己聽到男嬰哭聲時,感到他很嘈、不喜歡他,一時「情不自禁,完全控制唔到自己」,掌摑及緊捏男嬰雙頰、拋擲男嬰落床。案件下周一再續。

案件編號:HCCC 25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