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起底刑事案 男子將前女友資料放上網稱歡迎找上門 認罪候判

撰文:韋景全
出版:更新:

本港「起底」新條文自2021年10月生效後,今(6日)有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的案件。一名男子與女友短暫交往後分手,男方之後在4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前女友的姓名、相片、住址、及電話等個人資料,又冒認事主在社交平台留言稱,歡迎人士上門找她做朋友,結果有不少陌生人聯絡其前女友並造成滋擾。男子今在沙田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要求索取事主的心理報告,及社交媒體的瀏覽流量,把案押後至12月15日判刑,被告准繼續以1000元保釋候判。

被告何牧華(27歲,客戶服務資深助理),承認7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指他於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在4個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其前女友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並在當中3個平台冒認事主開設帳戶,並在相關訊息稱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住址。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一名46歲男子涉嫌貼「起底」街招,並在今日被捕。(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曾與事主曾短暫交往,但不久後分手。被告於去年10月19至26日期間,先後於4個不同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事主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辦公室電話號碼、公司名稱及職業等個人資料,他並在當中3個平台中,冒認事主開設帳戶,並發訊息聲稱事主歡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結果有不少陌生人聯絡事主意圖交友。

私隱專員公署於今年6月22日拘捕被告,並於8月17日落案起訴被告的「起底」行為。

裁判官稱本案是新「起底」法例下第一宗判刑案件,沒有同類案例參考,故想先索取事主X的心理報告,社交媒體平台的瀏覽流量來評估案件的嚴重性。

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判囚2年

私隱公署發言人稱,今次案件是「起底」新條文自去年10月生效以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的案件。公署又提醒市民,若觸犯《私隱條例》第64(3A)條,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案件編號:STCC 198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