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涉打腳掌摑2歲女童 女職員被判囚4周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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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爆出虐兒醜聞,共34名職員被控虐兒。其中一名32歲女職員涉打2歲女童的腳,以及掌摑對方。她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案件今(14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案發時的處理方式無可否認是不合理的,但法庭亦不可忽視,涉案僅2歲女童的行為或會對其他幼童造成傷害,被告須立刻阻止。另法庭接納被告當時或因經驗不足,使用了錯誤方式糾正女童的不當行為,但強調她為專業人士,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終判其囚4星期。

被告李佩貞(32歲)承認一項虐兒罪,涉及2歲女童H。案情指,李於2020年12月12日與3名兒童坐在一間活動室內,當時女童H試圖從李手中拿取東西卻遭李打手。李的手隨即被H回打了一下,李見狀打H的臉部,H因而倒在軟墊上,擺動雙腳。李再大力打H的腳,拉住其腿至其面前,兩度掌摑H。

黃官判刑指,涉案虐兒事件歷時不長,沒有證據顯示H有受傷,或其情緒、心理受影響。從涉案片段可見,被告應是想將玩具輪流交給3名兒童玩耍,在其他兒童在不適當的時候向玩具伸手時,被告均有阻止。至於H試圖奪取玩具時,被告的表現並非脾氣暴躁,其力度、幅度不會導致H痛楚及受傷。而H當時應是等候玩具等候得不耐煩,因被告的責罵而遷怒於另一名兒童,用一個對於2歲兒童而言屬大的力度踢向對方。

被告李佩貞(圖左)今被判囚4周。(資料圖片)

指被告採用的方法不正確 會令兒童此後以武力處理紛爭

黃官續指,被告採用的方法去處理H不守紀律的行為,毫無疑問是不正確的,對H造成了傷害,更會令兒童此後以武力處理紛爭。黃官強調,即使照顧兒童會有困難的地方,被告作為專業人士亦不應捨難取易,若其當時只停留在口頭對H的訓斥,沒有掌摑等行為,她亦不會面對本案控罪。

黃官最後指,被告在其他幼童面前作出這些行為屬不恰當,但法庭亦不能忽視被告與H之間的互動和事件起因,年僅2歲的H不懂得與人相處,其當時的行為或會對其他幼童作出傷害,被告須立刻阻止。黃另提及,被告當時只是第二天照顧2至3歲的兒童,警方除此外未有發現被告有其他虐兒行為,法庭接納可能因為被告的經驗不足,而使用錯誤方法糾正H的行為。但黃官強調被告為專業人士,非未經受訓的父母、家人,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考慮到案情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終判其囚4星期。

案件編號:KCCC64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