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建築署前工程師涉呃94萬房屋津貼 租用自己擁有物業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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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訴一名建築署前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利用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文件,訛稱在一個出租物業沒有經濟權益,騙取政府房屋津貼共逾94萬元。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周五(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

廉政公署今日(19日)落案起訴一名建築署前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資料圖片)

被告鄭偉雄(64歲),被控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廉署2019年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案件發生於1989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間,被告於1990年4月由機電署借調到建築署,任職屋宇裝備工程師。他於1995年1月晉升為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

被告案發時合資格申請政府自行租屋津貼。《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明,公務員不得就其本人或親屬享有經濟權益的住所申領租屋津貼。

被指安排同事及親屬持有該物業

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欺騙政府,使用關於一個柴灣租用單位的三份自行租屋津貼申請書誤導政府。該三份申請書涉嫌載有虛假陳述,指被告在該租用物業沒有經濟權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會觸犯該法例。代理人可指僱員,而其僱主則為主事人。

被告安排同事及親屬透過公司名義持有物業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一直是該租用物業的實際擁有者,但為了隱瞞其物業擁有權,被告安排一名同事及一名親屬透過一間公司持有該物業。如政府知道該些申請書載有虛假陳述,便不會在上述期間向被告批出租屋津貼逾94萬元。

建築署、機電署及庫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